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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限价商品房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4月30日10:39

  新华网厦门4月30日电 (记者项开来)厦门市政府日前公布的《厦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购房人应在交房一年内入住,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厦门市明确,新建限价商品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套型面积标准及比例要求应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周边区域同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测定。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厦门无住房。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30周岁。

  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未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收取违约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公开出让方案应包括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最低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申请程序、配售办法等内容。

  日前厦门市推出该市首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该地块位于翔安区,销售限价均价为5200元/平方米,明显低于当地商品房价格。2010年翔安区单月住宅均价每平方米均超过6500元,其中有10个月都在7000元以上,最高峰时更是达到了10237元。

  作者:项开来

(责任编辑:UN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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