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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再出重拳“铁腕治矿” 发生死亡事故矿长一律免职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03日08:04
  新华社郑州5月2日电 记者秦亚洲河南省针对当前小煤矿兼并重组中出现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煤矿生产深层次矛盾突出和非法违法生产出现反弹苗头等问题,近日出台一系列措施,推进安全生产预防关口前移、超前问责。

  2010年,河南省接连发生7起重特大煤矿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河南省政府近期对一些地方的暗访中发现,小煤矿偷采有再度萌发势头。

  为此,河南省迅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省骨干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其主要内容和措施有:

  一、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只要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对煤矿,立即停产(停工)整顿,重新组织检查验收;对煤矿矿长、分管副矿长,一律免职处理。对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发生煤矿事故的,对煤矿矿长直至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负有责任的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追究前先行行政问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要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实施免职处理。

  二、依法依规实施顶格处理。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处以罚款。对年生产能力15万吨的煤矿,只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就要吊销证照、实施关闭,煤矿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三、明确河南省属骨干煤炭企业应当履行16项职责,要求必须以资金或资产的形式对兼并重组实施绝对控股,选派“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班组长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进驻兼并重组煤矿,全面接管兼并重组煤矿生产经营活动,对兼并重组煤矿的人、财、物和矿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拿出真金白银对兼并重组煤矿进行技术改造,全面提升小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四、明确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在执法检查、证照办理、技改审批、生产能力核定、复工复产验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10项安全监管职能。明确提出,能否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关键在于打击非法违法生产。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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