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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马车碾轧儿童案一审宣判 司机获刑4年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2011年05月03日09:54
9月7日11时许,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良辰花苑小区,3岁半男童李某在小区内水泥道路上玩耍。  一辆宝马X6越野车停在10号楼3单元门前,李某跑到车后玩耍。  几分钟后,司机报警。  司机未观察情况倒车碾轧李某后,又反复碾轧3次。
    9月7日11时许,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良辰花苑小区,3岁半男童李某在小区内水泥道路上玩耍。一辆宝马X6越野车停在10号楼3单元门前,李某跑到车后玩耍。司机未观察情况倒车碾轧李某后,又反复碾轧3次。

 

被告人伍坦受审
被告人伍坦受审


  核心提示

  2010年9月,江苏省新沂市良辰花苑小区内,一宝马司机将一名3岁半幼童碾轧致死。由于当时部分监控录像上网,“宝马X6、4次碾轧、幼童”等刺激的字眼,引起了舆论强烈关注,也引发了对肇事者涉嫌何种罪刑的争议。

  2011年4月29日9时30分,这一备受关注的案件在新沂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害人亲属、被告人亲属和社会群众等20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伍坦有期徒刑4年。

  庭审现场 5分零8秒录像 与网络流传不同

  公诉人指控:2010年9月7日11时许,被告人伍坦驾驶宝马X6越野车,在新沂市新安镇良辰花苑小区10号楼3单元门前道路上由东向西倒车时,因对车后路面状况疏于观察,将3岁半幼童李某撞倒、碾轧,后因判断失误向前提车时又一次碾轧李某,其下车查看时又因操作不当将挡位挂入倒挡致使车辆后退,导致该车左侧前后轮再次碾轧李某,致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鉴于案发后伍坦当场拨打110、120,并在原地等待接收处理,能积极认罪,被告人的亲属、车主与被害人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当庭认为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内量刑。被告人对公诉人的指控没有任何异议。

  法庭调查期间,作为公诉人指控的第一组证据,当庭完整播放了从车辆进入小区到伍坦站在路边报警的5分零8秒全程监控录像。与网络之前传播不同的是,录像显示肇事司机在幼童出现在车另一侧、并走到车辆尾部停留期间,始终背对着幼童方向。同时还显示,肇事司机并没有逃离事发地,而是在离开1分钟左右后叫来同伴,并在现场路边拨打手机报警。

  公诉人还向法庭递交了包括伍坦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车辆检验报告书、物业管理规定、报警记录等多组证据。伍坦对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辩护人则围绕小区物业管理的问题,当庭请求法庭播放了事发小区车辆自由进出的录像。

  法院认定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法庭辩论期间,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了伍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

  公诉人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事发小区有禁止社会车辆进出的告示和各项管理制度,不能将相对封闭小区道路简单认定为社会道路,而将事件定性为交通肇事。

  伍坦在最后陈述期间,表示了对受害者家属深深的悔意,他说:“无法用言语来表达,每天都在责备自己,希望被害人亲属尽快从阴影中走出来,原谅我的过错。”

  在休庭20多分钟后,中午12时30分左右,合议庭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公诉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伍坦驾驶机动车辆在居民小区内道路倒车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因疏于观察,将在车后玩耍的幼童李某撞倒、碾轧,后因操作不当致该车再次碾轧李某,致李某受伤后死亡。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法官释法 疏忽大意而非故意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监控录像、被告人供述及有关证据证实,被告人伍坦倒车前没有注意观察车后状况,也没有等到车载雷达启动工作就向后倒车,导致被害人被碾轧。此时被告人伍坦对被害人被撞轧的主观心态显然是疏忽大意而非故意。其后,被告人伍坦没有及时正确判断车辆颠簸的原因而将车辆向前开,导致被害人又被碾轧,此时被告人伍坦主观上仍属于未尽到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在被告人伍坦已经意识到有问题而欲下车观察时,本应将车辆操纵杆挂在停车挡上,但由于紧张而错将操纵杆推到了倒车挡上。其随后下车发现车下面有被害人,此时车辆已经后倒即将轧到被害人,被告人为避免车辆再次碾轧被害人而用双臂欲抬起车辆,但未能抬起,导致被害人再次被碾轧。此后,被告人立即上车将车辆停住,并下车后上楼向车主报告,同时拨打110报警和120救护电话。

  综合全案发生发展的过程,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虽然导致了被害人被车辆多次碾轧,但被告人主观上并非希望或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疑问,审判长告诉记者,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肇事罪发生地点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上。

  审判长还告诉记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本案发生的地点在相对封闭的小区内,并非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定罪处罚。此案中,被告人在小区内驾驶车辆致被害人死亡,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相关焦点 案发小区 是不是开放式的?

  辩护律师薛火根坚持认为伍坦的行为构成的是交通肇事罪,他最重要的理由,是认为良辰花苑小区是一个可供社会车辆自由进出的开放式小区。“事发小区是可供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非封闭小区,这就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辩护律师为证实这种观点,也向法庭提交刻成光盘的视频资料。据此,薛火根认为,事发地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故而将伍坦的行为认定是交通肇事比较合适。

  但公诉人完全不同意这样的观点,他们认为小区是供居民休息、娱乐、放松的场所,司机在小区内驾车行驶时,在注意安全上应该有更高要求。公诉人也指出,在小区门口,有明显的禁止社会车辆进出的告示和各项小区管理制度,所以不能简单认定为社会道路。

  孩子亲属 对赔偿是啥态度?

  被害人亲属于2010年12月8日向法院先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伍坦和车主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了解,事发后,伍坦家属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65万元,其中包含22万元精神抚慰金。审判长告诉记者,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书写了书面谅解书,“对伍坦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可以对伍坦从轻公正处罚”。

  有期徒刑4年 是重判还是轻判?

  审判长表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拨打电话报警,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其近亲属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和其具备的法定和酌定情节,最终量刑有期徒刑4年。

  案情回放 宝马4次 碾轧3岁半男童

  去年9月7日,徐州新沂新安镇良辰花苑小区内发生了一起车祸,司机伍坦驾驶一辆宝马X6越野车倒车时,因疏于观察车后情况,突然撞上了正在车后玩耍的3岁半男童李某。

  此时,坐在车内的司机伍坦发现车子停顿了一下,他感觉到“地上有东西”,但也没多想,于是继续倒车,宝马车左后轮直接从李某身上碾轧了过去。

  随后,宝马车并未直接倒车,而是再次踩油门往前,车左后轮再次碾轧过李某的身体。直到这时,伍坦感觉车辆颠簸实在有点大了。“我觉得有点坏事,是不是轧到小区内的宠物或者人呢?”伍坦决定停车,他原本想挂上空挡后下车查看,但慌乱之中判断失误,他其实挂上了倒车挡。

  伍坦刚打开车门下来,宝马车就开始往后倒。伍坦也发现出事了,他下意识地用双手抓和肩膀扛,试图阻止车辆倒退,但为时已晚。宝马车的左后轮第三次从李某身上轧过,由于车辆还没停,左前轮在继续倒退中,第四次轧过李某。几分钟后,伍坦拨打了110、120报警。但李某因头部遭受碾轧,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这起发生在小区内的宝马撞童案在当地掀起轩然大波。相比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本案中有着太多惹眼的关键词:“宝马车”、“三岁半男童”、“四次碾轧”、“死亡”等。这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由此案开始,不少网友还发动了一场对“撞伤不如撞死”的大讨论,此种情势下,该案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当地警方对此案特别重视,案发第二天,伍坦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新沂当地警方刑事拘留。9月16日,伍坦被检方批捕,此时他涉嫌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去年10月25日,新沂警方以伍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新沂市检察院审查后,却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2010年11月18日、2011年1月6日连续两次,将此案退回新沂警方补充侦查。直到第三次,新沂检方才确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新华社、《扬子晚报》消息)

(责任编辑:UN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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