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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程:我不认为李庄案是刑辩的春天

来源:搜狐嘉宾访谈
2011年05月03日17:23

我很荣幸跟大家坐在一起聊,我不擅长说,我接着张校长的话说,张校长提到控辩平衡,我非常赞成,我们看到司法公正的标志或者全国法院系统的标志就是一个天平,很显然在刑事案件当中,控辩双方就是天平在两端,这两端有各自的功能,如果一端失去了功能或者一端不存在了,那这个天平就将不成为天平,意味着在刑事案件当中司法公正不存在了,司法公正的标志既然是一个天平,刑辩作为天平一端,对应的,国家出台了律师制度,在刑事诉讼或刑法当中规定了刑辩制度,也就是说刑辩是必要的,与司法公正也好,与政权稳定也好,与国家与社会也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既然这样,所有的执法机关都应该严格的执行法律,包括严格的执行所有有关刑辩的法律制度当中的相应条款,包括律师权益的保障,这是一个堂而皇之的说法,谁都明白的说法,谁都不公开反对的一个说法,但很可悲的是什么?是执行当中大家做的,尤其是执法机关当中的许多执法人员做的和法律规定的不一样,这就会导致事实上天平的一端已经严重倾斜,或者作为这一端的功能已经失效,假如这一端完全丧失,那这个天平就不是天平了,完全倾斜了,结果是没了规矩,没有了秩序,进而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十年文革也好,十年浩劫也好,那就是例证,那就是结果。我们现在看到、听到也经常参与一些维稳的事,当维稳被中央三令五申的强调,说明稳定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了,为什么出现这个问题?我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冤假错案太多,作为维稳一个重要的举措应当是什么(在司法改革层面)?第一是减少错案,第二化解错案或者纠正错案,化解矛盾、减少矛盾。执法当中是否是这样做的?我听到的很多是消极的一些信息,刑辩包括李庄案件,我觉得这是例证之一,至少就李庄的家属和亲友以及所有同情李庄的这些人而言,比如去年伪证罪审判也好、起诉也好、审查也好有不同的看法,那么这必然会影响对国家执法形象的评价和信息,从执法层面,我认为维护一端的功能非常必要,就李庄目前案件的而言,我并不认为这是我们刑事法律制度自身起了作用,虽然  我们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公检法互相制约、互相监督,虽然法律体系从立法层面已经规定了它自我纠正的功能,但我认为李庄案件可能并不是这套法律系统本身的功能,完全基于法律层面、基于立法本意而撤回起诉。我听说是基于微博的原因唤起了民意,民意影响了高层,高层指定撤回起诉。若是这样的话,那并不是法治原因导致撤诉,所以我不认为李庄的故事发生在春天就是刑辩的春天。

    第二,我记得当年朱镕基总理答记者问有一句很真实的话,他说我们的一些错案并非像你们想象的那样都是司法腐败,那是你们过高的估计了我们的法官业务能力。尽管这样,我也非常赞成张校长刚才的提法,律师要提高自己的刑辩能力,对证据的评价也好,熟练驾驭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好,这些非常必要,任何一个行业、领域都有自身问题,律师存在着整体提高的问题,也不否认律师当中的确有犯罪的,也不否认律师当中的确有做伪证的,尽管306条存在着对律师的稀释,但也不能不承认律师队伍当中的某些人伪证,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律师这支队伍,因为法官、检察官、公安队伍当中也有犯罪的,没有人因此而否定公安、否定检察或者否定审判,所以作为法律人,在各自的领域当中可能都存在着张校长说的一个普遍提高问题,就这个意义而言,公检法机关的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提高的迫切性可能比律师还要高,为什么?因为他们掌握国家公权力,这是一。二是他们的整体素质还低于律师,毕竟律师要参加国家严格的司法考试,才能够取得从业资格,而现在的公检法队伍当中许多人还没有经历过这样的门槛,所以就他们的整体执法能力而言我认为还不够。另外,曲解了讲政治的含义,讲政治是必要的,但讲政治到了下面可能就完全不是中央想到那个意义的讲政治了,我理解讲政治对执法人员而言就应该是严格执行法律,就是讲政治的具体行动,因为法律说白了就是党的意志,严格执行党的意志就是最大的政治,法律是党领导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我们党说党没有自己的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是党的利益,那么法律当然就是党的意志,所以对于一个具体的执法人员、执法机关而言,讲政治的具体行动就是严格的执行法律,首先严格的遵从法律,但我觉得有一个很不好的倾向,到了下面服从领导变成了相当层面执法人员的讲政治的标准或者行动,这很可怕,对县一级的执法人员而言,县领导的话可能就是政治,县领导的批示、县领导秘书的电话可能就是政治,把法律抛弃在一边服从政治,地市级的、省市级的执法人员,对他们而言可能省市的领导、地市领导的话就是政治,可以把法律抛弃在一边来遵从领导的意志,实际上,政治在全国而言是唯一或者一元的,而从县级往上有那么多的领导,他们的话都是正确的时候,那会有多少政治?所以对一个执法人员、一个执法机关,如果说抛离了法律,偏离法律而去遵从所谓的政治,必然会使得他的执法(审判也好、工作也好)悖离法律,那么结果就如同李庄这样,没有依据或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回到李庄案件,如果这个案件是仿伪作证,上一个案件是伪证,如果说这个案件撤诉了是有法可依的,是正确的,那么上一个案件就更该撤销了。为什么?因为上一个案件比这一个案件还赤裸裸,所以大家说妨碍政治作证,那还有这么一说我被妨碍,尽管我们有证据证明说这个证明是虚假的,尽管在本案当中侦查机关应该看到还有录音,那录音是李庄介入之前的录音,说这笔钱是借款而不是投资,作为一个侦查机关必然会看到这份录音,因为这个录音在上海的审判当中已经质证过,必然看到了,那已经看到了这份证据,知道这份证据和自己的指控证据是矛盾的,为什么还要移动起诉呢?为什么还指控?为什么到了审判阶段说辩方证据和控方证据矛盾,所以撤诉呢?这个说法听起来很有道理,事实上所有的辩方证据和控方证据都是矛盾的,假如辩方证据和控方证据是一致的,辩方是可以提交的,显而易见,所以我认为严格的执法非常必要,有必要明示或者告知所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人员而言讲政治的具体行动就是严格的执行法律,既不是准确的遵从法律。不存在说偏离法律去服从领导、或者服从地市,那就是讲政治,况且中央也从来没有说过领导批示或者领导秘书的电话都是政治,有了这样的东西可以偏离法律。从另一个层面上说,严格的执行法律我认为是主动维护我们党执政地位的具体行动,因为法律是党的的意志。

    我听很多人讲目前对刑辩的环境是绝望的、悲观的、不满的,就我而言也很郁闷,我不认为说李庄案件的撤诉就意味着刑辩的春天,如果说是微博唤起了民意,民意影响了高层,高层指定撤诉,我认为今天或者李庄案件都是微博的春天,而不是现在的春天。我们相信一定会有现在的春天,但我们不希望这个春天太远。严格的执行法律我认为对执法人员而言是最大的政治,还有一个非常典型的肤浅的例证,英美法系有一个严格执法的标准,女神蒙上眼睛,举着天平,握着宝剑,剑代表权利,包括审判权,天平代表公平公正,你有了这两样东西,捂着眼睛就可以保证司法公正,捂着眼睛就是说不希望受到任何干扰。我们的法律制度当中也明确的规定了,白纸黑字的具体条文,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任何团体、任何个人的干涉。立法是这么规定的,但执行当中困难重重,由于这样的原因导致了很多错案,导致了我们不得不付出很大的成本去维稳,同样的例证,我们都学过历史,在战国时期,秦孝公时的秦国是一个穷国弱帮,由于商鞅的变法使它成为战国七雄,穷国弱帮成为战国七雄一直兼并国土统一中国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商鞅变法,商鞅变法注入了一个独角兽,这个独角兽的含义是,法律是唯一的,度量一切行为的唯一标志就是法律,无论是国君还是百姓,因此才有了一个秦国弱帮到一个战国七雄的强盛过程。所以我想我们的执法人员如果严格的执行现行法律,那么我觉得稳定是有希望的,维稳是有希望的,如果说不严格的执行法律,也包括像张校长说的那样,大家都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准,准确的理解法律,严格的执行法律,我们本不该为维稳付出这么多成本,也无需要为稳定而忧虑,因为严格执行法律意味着国家有规矩遵循,但实践当中小到律师大到我们今天看到的毒奶粉、毒豆芽,我觉得这些都是执法不严造成的后果,虽然有法可依,但可能不是唯一的,所以有些人认为可以冒触犯法律的风险获取自己的权益,而且实践当中可能由于案外因素使得他逃避制裁,所以才有了这些乱象,所以我认为严格的执行法律也是杜绝这些现象的一个最根本举措,当然包括律师自己,也包括李庄。

    最后,我认为刑辩的春天一定会到来,我们天天期盼着一个春天,但我真的希望这个春天不要太久,因为在前天我在沈阳开庭还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我们期盼李庄案件能够引发很多人的思考,触动执法环节的改善。

(责任编辑:UN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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