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于呐洋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谭志娟今年向全国人大会议提交了两份建议,一份是建议为植物立法,一份是建议为动物立法。
谭志娟的关注为什么会在动植物领域呢?“是不是觉得我特别有爱心?”当《法制日报》记者见到谭志娟时,这位知性美女风趣地说:“我的视线不在人类而在动植物,那是因为我觉得它们更需要人类的保护!”
我国是农业生物灾害(病害、虫害、鼠害、草害)多发和重发的国家,据调查,我国常见农作物有害生物达1600多种,其中造成严重危害的有近100种,年发生面积达70亿亩次。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农作物病虫害自然损失率在37%以上,据此测算,若不采取防控措施,我国每年因病虫危害将损失粮食3000亿斤。
近10年来,我国每年暴发的病虫害种类比前10年增加1倍以上,如蝗虫、稻飞虱、稻纵卷叶螟、小麦条锈病、稻瘟病等出现猖獗危害势头,虽经大力防治,每年仍损失粮食近500亿斤、各类经济作物1800万吨。
“我国是人口大国,粮食对于我国13亿国民尤为重要,可是每年因植物保护不够,我国却损失成百上千亿斤的粮食,真是让人心痛。”谭志娟说。
植物保护又称“植物防疫”或“植物卫生”,是指预防和控制各种有害生物,以保护农作物和林木等植物免受危害的防灾减灾措施。植物保护工作的成败事关我国粮食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也关乎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和农民增产增收。“由于植物保护立法工作滞后,造成植物防控工作无法可依,因此,迫切需要国家制定植物保护法。”谭志娟说。
谭志娟介绍,我国病虫灾害频繁发生,防控任务异常艰巨,在防治过程中,现有《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仅对32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和200多种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规范,且两个法规条例已颁布实施20多年,已不适应当前防控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危害农作物的1600多种有害生物缺乏相应法律法规防控,致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防控职责不清、防控体制机制不健全、人员队伍不稳定、保障措施难到位等问题日益突出,防灾工作常常处于被动应付局面。因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保障相关部门履行防灾减灾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我国植物保护立法滞后于欧美及周边国家。”这也是谭志娟的忧虑。她说,我国2005年加入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在已加入该公约的177个成员国中,欧美及我国周边多数国家均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日本早在1950年就颁布了植物保护法,韩国于1961年颁布了植物防疫法,加拿大、德国、美国也分别于1990年、1998年、2000年颁布了植物保护法。
“当前及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植物保护国际合作的任务逐年加重,特别是保障国内粮食生产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防疫任务艰巨,植物保护法的缺失,不利于公共植保服务体系的稳定,不利于重大生物灾害的防控,不利于与国际植保工作接轨。”她说。
谭志娟认为,植物保护工作是一项公益性、政策性和法制性很强的防灾减灾工作,且事关13亿人吃饭问题和生态环境安全。为此,她建议有关部门加快植物保护法的立法进程,规范和保障农作物等植物病虫灾害防控工作,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民持续增收。
“制定植物保护法,才能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谭志娟说,首先是建立和完善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和预报制度。依据农作物等植物病虫害的危害程度,将现有1000多种病虫害进行分类管理,明确监测防控重点、监测范围、灾情发布和预测预报制度,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和方法。其次是建立和完善植物检疫制度,建立并完善外来植物疫情风险分析、国外引种审批,国内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制度,强化种苗市场监管、重大疫情监管与阻截防控。再次是建立和完善重大病虫害防治制度。将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上升为依法行政行为,对重大病虫害的预防、控制等防治行为加以规范,建立防控责任制度,强化防治公共设施保护,建立事故鉴定与损失赔偿制度,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及各部门的职责。
谭志娟表示,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防控工作保障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植物检疫、监测预报、防治处置、农药使用、信息发布、社会服务以及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科学研究等方面给与监督管理,对违规违法行为制定相应处罚措施。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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