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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综治委等十六部门出台指导意见推进大调解立足预警疏导坚持调解优先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05日07:42
  本报北京5月4日讯记者李娜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等16个部门近日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

  意见提出,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与驻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村(居)调解组织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通过县、乡、村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

  意见指出,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确认程序、管辖的相关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确认。

  意见明确,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部门受理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对依法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调解,同时,将调解情况通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要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登记受理,确定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大调解工作平台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对跨地区的矛盾纠纷,由涉及地区的上一级大调解工作平台负责组织调解。对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对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要先行调解。

  意见强调,对矛盾纠纷调解得力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调解不力,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的地方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直至一票否决。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平台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对接报的可以进行调解的纠纷,及时通过大调解组织分流到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建设。

  意见还对政府法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信访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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