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4日讯记者周斌李娜2011年,全国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日赔偿标准、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的日赔偿标准,将按每日142.33元执行。今天,最高人民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发通知,作出这一调整。
记者了解到,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国家统计局昨日公布,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37147元,比上年增加4411元,日平均工资为142.33元,比上年增加16.9元。基于此,“两高”分别作出了调整日赔偿标准的决定。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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