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余东明王家梁本报通讯员祁云奎
吃早餐时,将车停放在快餐店门前,未曾想不多时就被交警贴单罚款100元。车主许某认为处罚过重,便一纸行政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此案经山东省济南市两级法院审理。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撤销一审驳回许某诉讼请求的同时,也将100元罚款决定变更为警告处罚。
“这是一起小案子,但它折射出的却是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必要性之间利弊权衡、价值取舍的问题,也就是行政执法权的"适当性"。”近日,本案二审法官何方军在向《法制日报》记者剖析此案时如是说。
早餐停车被罚100元
去年6月8日早晨,市民许某到济南市市中区一家快餐店吃早餐。为图省事,他就将所驾轿车停放在店前。然而,不一会工夫,当他走出店门准备驾车离开时,却发现挡风玻璃前粘贴了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
同年6月13日,许某到该区交警大队接受违章处理,未曾想竟被处罚100元。许某认为处罚过重,就向上级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6月底,得知复议维持了原决定,许某立即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向交警部门调取相关证据,并查阅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山东省交通违法代码表》第“10390”规定。根据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交警在此次执法处罚过程中,适用法律、程序正确合法,无不当之处,据此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此案的审理并没有就此终结,许某转而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变更罚款为警告
二审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将车停放快餐店门前”展开激辩。
作为被上诉一方的交警大队称,“当时正值上班高峰期,许某将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还影响了其他行人的正常出行,对其作出处罚无不当之处”。
对此,上诉人许某称,“那条路本身就比较狭窄,我正是为了不妨碍交通才将车停放在快餐店门前空地,而且我还是以最快的速度吃完早餐的。如果该处不能停车或影响了行人出行,执法交警可以喊我一声把车开走,不应马上就作出处罚”。
“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许某的违法行为是不言而喻的。”何方军说,“但结合那一路段的拥堵情况和停车位明显不足的实际,许某并没有妨碍交通管理的主观故意,这也是二审改判的重要依据之一。”
近日,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后,依照行政诉讼法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变更原处罚为警告处罚的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济南市中级法院同时给交警大队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在该空地设置是否允许停车的标志,以减少今后的行政争议。许某本人在接受警告处罚的同时也作出承诺,“下不为例,不再违法停车了”。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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