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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188万黄花梨被盗 警方认为数量轻微不立案

来源:南海网 作者:林莹
2011年05月05日12:03

  霸王岭188万元黄花梨被盗伐

  收藏专家非法收购是否追查?

  昌江警方认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数量轻微,决定不立案;

  昌江检方认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没有数量要求,应予立案。随即监督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

  霸王岭林段内一株现价188.24万元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海南黄花梨树被非法采伐销售却不能立案?而收购人是海南省黄花梨收藏协会会员,其中一人还是省黄花梨收藏协会东方代表处负责人。昌江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5月4日,昌江警方对此案立案侦查。

  本报记者林莹通讯员钟纲云邓晶

  昌江警方:数量少不立案

  近年来,昌江检察院继续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方面的犯罪活动进行监督,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责。2011年3月初,霸王岭林业局重点管护林段内一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降香黄檀:即海南黄花梨树)被非法采伐、收购、运输。经过昌江价格中心鉴定,该株被采伐的海南黄花梨树现价估值为188.24万元。得知案情后,昌江检察院检察长陈煦亲自带领侦监科干警到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介入案件调查,并参与对案件定性、证据收集等方面问题的讨论。

  经调查,涉案人员肖某、王某两人均为海南省黄花梨收藏协会会员,肖某为海南省黄花梨收藏协会东方代表处负责人。两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未对此立案侦查。2011年4月7日,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昌江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2011年4月14日,昌江公安局出具《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答复昌江检察院,昌江公安局认为涉案人肖某、王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仅有0.25立方米,数量轻微,未达到立案标准,决定不立案处理。

  昌江检方:应予立案

  收到说明书后,昌江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肖某、王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以立案侦查。

  4月18日,检察院向昌江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昌江公安局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2011年5月4日,昌江公安局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将继续监督该案侦查进展情况。

  检方说法

  没有数量要求应该立案侦查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刑法修正案(四)》,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对此类案件的立案与否,没有数量和价值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因而应该立案侦查。只是在加重处罚方面,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才有数量方面的要求,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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