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0年5月19日晚,被告人周兴酒后至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祝二货运站,因琐事与货运站业主祝某发生争执,以致互殴。被人劝开后,周兴即欲驾驶自己的拖挂货车离开,发现戴南派出所民警前来处警的警车,认为祝某因这点小事报案,心生不满,于是故意撞坏祝某停在路边的轿车。
当周兴驾车驶出货运站大门时,为了防止民警追赶,故意撞击停在大门外北侧前来处警的派出所警车后,周兴立即驾车快速逃跑,不慎又撞坏停在路边的一辆中型客车和一辆中型货车。后周兴驾车沿宁盐公路逃跑,并在中途将货车的挂车卸下,开车继续逃跑。
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人员在各道路口拦截,当巡逻交警发现周兴的车辆并对其检查时,周兴拒不配合,驾车沿宁盐公路向南高速行驶。
交警驾车追赶,周兴在公路上以“S”形飞快行驶,阻止交警追赶。其间,还驾车反过来追撞交警驾驶的警车,警车为了避让,将车开到加油站北侧的麦田里,周兴驾车撞击警车尾部,将警车撞停,并致警车的驾驶员和处警民警受伤。
2011年2月11日,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兴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2月13日,兴化市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周兴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决后,被告人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周兴为拒绝接受警察检查,以“S”形行车,阻碍交警追赶,后又驾车尾追警车,撞击警车,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何定性?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之一。
此案究竟定妨害公务罪还是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极可能在不同的办案人员中间,形成不同结论。
本报记者丁国锋整理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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