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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新规严禁组织老人儿童参与森林救火(图)

来源:北京日报
2011年05月06日07:51
森林防火瞭望员在延庆井庄镇海拔700多米的山上值守。(资料照片) 记者 戴冰摄
森林防火瞭望员在延庆井庄镇海拔700多米的山上值守。(资料照片) 记者 戴冰摄


  森林救火不再动员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等不适宜人员,过失引燃山火最高须补种1倍到3倍毁坏树木。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在其官网对外公布了《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送审稿)》,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多项新规将对森林防火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实施20多年的《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孕妇残疾人也受保护

  送审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同时也规定;“本市统一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和组织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扑救森林火灾。”

  救火让“老弱幼残孕”走开,在2004年11月,本市就下发通知,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幼参加森林扑火。2006年4月,在市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中也明确提出严禁动员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扑火。

  负责送审稿修改工作的市法制办法规一处处长王鸿剑告诉记者,这次修改是本市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严禁动员老人儿童参与森林救火。他说:“改变的不仅仅是几条法规或者几百个字,而是一个理念的转变。新的法规强调以人为本,更注重科学化、人性化。”

  政府一把手管防火

  在送审稿中,明确规定了本市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并由行政首长担任指挥。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主要是领导防火工作,包括资金投入、研究方案、部署、定期检查以及组织救火等各项工作,都必须由政府一把手负责,把责任落实到人。”王鸿剑说。对于火灾损失一把手是否应承担责任,送审稿中并无明确规定,但他表示,相关部门也会制定问责条款。“之前的《行政问责办法》中已经有了一些规定。”

  清明前后严禁野外用火

  送审稿规定,本市森林防火区划分为三级。其中,一级森林防火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特种用途林地和千亩以上的林地,以及林缘外侧规定范围内的区域;二级森林防火区为一级防火区以外的成片林木的地区,以及林缘外侧规定范围内的区域;三级森林防火区为栽植护路林、护岸林和农田林网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公布本区县森林防火区级别和范围。

  按照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该期间森林防火区内实行严格的野外用火管控制度,严禁擅自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放孔明灯等行为。

  每年3月1日至4月15日为本市森林高火险期,一级森林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该时间段内森林高火险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森林高火险区内的居民生活用火实行严格管理。当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天气时,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高火险期,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过失引火须补种树木

  送审稿首次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限期补种毁坏株树1倍到3倍的树木。

  据介绍,在森林火灾中,除去雷电等自然原因引发之外,90%为人为原因引发。过去的处罚只是单纯的罚钱,处罚力度和效果均不明显。此次采用双管齐下的处罚。“补种树木能够让过失者能够亲身体会到种树的辛苦,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

  林区吸烟最高罚千元

  根据新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有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放孔明灯等行为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有26个风景名胜区,18个市县级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本上都在山区,全部被划为一级森林防火区,而据数据显示,三成以上山火是由乱扔烟头引起。因此,在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内,严禁在风景区内吸烟、野炊。

  森林防火期阶段,在一级、二级森林防火区组织1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活动的,申办单位或申办人应当制定森林防火方案,并将森林防火方案报活动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制定森林防火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防火方案执行的,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新闻解读

  保护弱者彰显社会进步

  据数据显示,从1988年到2008年,全国年均发生森林火灾7936次,年均受害森林面积9.2万公顷,年均伤亡194人。这期间涌现了许多救火小英雄,14岁的赖宁,13岁的周飞,8岁的梁烁……这些祖国的花朵为了挽救国家利益,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或付出生命的代价,或身负重伤,让人们在感到深深惋惜和痛心之时,不由得发出同样的疑问:究竟该不该鼓励未成年人参与如此危险的行动。

  十几年前,年仅14岁的少年赖宁为了扑救山火而力竭牺牲。随后,赖宁作为“见义勇为”的少年英雄,被树立为全国青少年学习的榜样,几乎每个“八零后”都曾经在课本上读到,在老师的嘴里听到赖宁的名字,知道了集体主义精神的含义。

  实际上,从赖宁事迹被广为宣传时起,对其在面对山火时的具体做法,社会各界就始终有不同意见。尤其是将赖宁树立为少年楷模,鼓励少年学习的做法,更是一直存有批评的意见。孩子是被保护对象,在面临山火这样的灾难时,孩子首先应该是成年人施救的对象,而不应该让他们承担他们本来无力也不应该承担的重责。从2004年1月1日起,随着《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实施,少年英雄赖宁的照片从校园墙上被摘下。社会不但已经明确地意识到了对未成年孩子进行保护的必要,而且走出了过去那种不切实际地鼓励孩子“见义勇为”的道德高调误区,恢复了青少年教育中的理性态度和务实精神。

  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告诉记者,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条件和政府的管理理念都在发生着转变。从物质条件来看,过去救火主要靠人力,现在科技发达,救火方式越来越丰富,人已经慢慢地从救火主体过渡到操纵救火设备的主体。随着法制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人的生命权、尊严权、健康权等基本权益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过去搞经济建设,认为物质应当放在第一,宣传集体主义精神,当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时,个人应当放弃自身利益挽救国家利益,这其中忽视了人的生命权、尊严权等最基本的权益。“如今,我们的社会经过几十年发展,已经认识到了人的生命权高于物质利益,这是文明社会的标志,是一个质的转变。”他说,在行政管理中有一个比例原则,指的是当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需要进行衡量判断,舍小留大。“不能说为了保护100元的利益而牺牲10000元的利益。”

  而在市政协委员、律师刘子华的眼里,“救火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活儿,同样是100个青壮年和消防员,救火的效果完全不同,尽量避免无谓的牺牲。”他认为,很多时候,盲目参与救火反而是给正常救火添乱,普通公民的责任首先应当是报警,其次才是尽可能的提供帮助。

  “并不是说看到山火第一反应就跑,而是要通过报警或力所能及的行为提供帮助,法律规定不可能涵盖所有方面,需要通过舆论和正确引导让普通人正确面对火灾。”刘子华说。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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