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资金、土地等瓶颈制约难题,完成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昨日,市房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详细解读了市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将广开门路、大量开工建设。
据了解,今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分解目标任务是54429套,是去年任务量的2.39倍,在此基础上我市又自加压力,提出了力争完成6万套的目标任务。
医院学校可建公共租赁房
从大量建设经济适用房,到目前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这是今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在方式转变上的一大亮点。
按照《通知》精神,我市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医院、学校等公益性社会机构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用土地建设单位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另外,支持国有企业进行大型保障性住房社区建设,鼓励支持各县(市、区)政府成立国有投融资公司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还可以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用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值得注意的是,凡未办理土地划拨前置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提高到20%。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提高到20%后,配套商业用房配建比例可提高2%。
保障性住房用地优先保证
《通知》要求,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项目用地按不低于地上建筑总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商品住房混合项目用地按不低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住宅建筑总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城市组团和重大项目规划、供地时,在居住用地中要留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专项用于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做到应保必保。各县(市、区)政府应按要求完成保障性住房用地征收工作,未完成征收任务的,暂停其他住宅用地的审批供应。通过土地市场清理整顿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政府回购房源用作公租房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凡在我市市区“三环”以内、套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政府将组织回购后作为永久性公共租赁住房。属于我市“三环”以外、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的,开发企业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实施经营5年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区域实际需求确定由政府优先实施回购,或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回购价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保障资金归集力度也将大幅度提高,按照规定,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提高到15%划入住房保障资金。《通知》还明确了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投入,其中,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区(市内5区)廉租住房年度目标任务,按照回购价格或建设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其余回购或建设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原由市财政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廉租住房项目,仍由市财政出资建设或回购后再行移交。
实施差别化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管政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全部实施回购。
未完成目标任务将被问责
按照规定,如果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上且户籍年限达20年以上的保障对象纳入优先轮候范围。对已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国土部门合理制订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强化退出机制。对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由政府实施回购后,再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通知》提出,对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按照要求,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列入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记者 马晓鹏)
作者:马晓鹏 (来源:郑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