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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公交车上扒窃被刑拘 成“扒窃入刑”第一人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郭晓乐
2011年05月07日04:05

  本报讯(记者郭晓乐)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昨天透露,5月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在公交车上扒窃,成为“扒窃追刑”后被刑拘第一人。据了解,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除将醉驾列入刑事犯罪范围,还首次将扒窃列入追刑范围。这意味着,今后扒窃犯罪不论数额多少,均以刑事案件论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公交总队透露,5月1日上午9点30分,反扒民警在沙河公交站侦查时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当一辆345路公交快车进站后,该男子从后门上车,当车行驶至沙河北大桥站时,男子用左手拽出前面一名老人左裤兜里的钱包,迅速塞入自己口袋,民警立即上前将其控制。据了解,嫌疑人李某窃得的钱包里有800元现金。

  据警方介绍,按照以前的规定,因扒窃数额不足1000元,李某的行为只能作行政拘留处理,但新的刑法修正案实施后,扒窃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但凡扒窃案件,无论扒窃财物金额多少,都以刑事案件处理。李某也成为新法实施以来公交警方刑拘的第一人。据市公安局公交总队介绍,5月1日以来,警方已刑拘扒手17名,比去年同期刑拘人数大幅上升。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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