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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春阳:“下跪”与“洗脚”齐飞

来源:青年时报
2011年05月08日23:16

  “下跪”与“洗脚”齐飞

  “行为”共“艺术”一色

  翟春阳

  上周,适逢“五四”与“母亲节”。

  “五四”这一天,最劲爆的新闻是广东实验中学首创“青年礼”,而“青年礼”的形式则是让孩子给父母“下跪”,校方说是想让学生“通过这样一种仪式,表达对父母的感激之情”。这事自然招来了非议,最义正词严的批评是说它“与五四精神背道而驰”,最有建设性的批评则是认为“感恩教育”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比如“拥抱”、“捶背”、“端茶”等等。

  其实我知道,即使将“下跪”改为“捶背”、“端茶”,有些人依然会有话说;而且也看不出,“捶背”、“端茶”与久遭诟病的“为母亲洗脚”有甚分别。那些主张以“捶背”代替“下跪”者,看罢如下一则新闻不知该作何想———为迎接“母亲节”,5月6日下午,江西省德兴市新岗山明德小学全校500余名学生,在操场上同时给母亲洗脚,场面壮观极了。

  通过一定的礼仪培养学生美好的情感,无可厚非;而“下跪”之受质疑,则是因为在“跪天跪地跪父母”之外,中国社会还存在别一种意义上的“下跪”。至于“给母亲洗脚”则让人匪夷所思,因为它已逾越了“礼仪”的界限———礼仪以简洁为上,而“给母亲洗脚”要有水、要有盆子、要有毛巾,还要有小板登……实在不如“下跪”省事。“给母亲洗脚”与其说是一种礼仪,倒不如说是一种“行为艺术”。

  说到“行为艺术”,想起一个人———成力。此人籍籍无名,但据说是一位艺术家,日前因一次“行为艺术”而被判“劳动教养”一年。他的这个“行为艺术”很特别:男女两人赤身裸体现场做爱。成力的律师如此为成力辩护:“成力行为属于在特定时间、特定场所、面对特定人进行表演的艺术行为,其场所不能被认定为公共场所,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本着对艺术宽容的态度,不适合对成力实施劳动教养。”

  尽管我实在看不出成力的这个作品有何“艺术”可言,但我却相信成力确实是在做一件“艺术”的事。然而我又认为,法律面前,只有“行为”,没有“艺术”,举个极端的例子:纽约世贸大厦轰然倒塌的景象也极为壮观,可不可以将其视为一次“行为艺术”而对拉丹网开一面?

  我并不认为成力是罪有应得,只是给他的律师一点建议:多从“行为”上辩护,少拿“艺术”说事。当然值得讨论的,还有法律本身的合理性以及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就前者而言,是成力的“行为”之危害程度与他受到的“劳动教养一年”的处罚,二者是否对称;就后者而言,未经法院审判而剥夺一位公民的自由,是否违反了当前宪法中的相关条文?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不管是全国两会,还是法学界,还是公共舆论,近年来都屡有讨论。而其背景,则是“劳动教养”往往被地方政府作为阻拦、压制公民“上访”的两大工具之一。那么另一大工具又是什么呢?是“精神病”。上周,武钢职工徐武“飞越疯人院”事件,在山重水复之时,乍见柳暗花明,舆论普遍认为,是《人民日报》5月5日的一篇评论让形势出现转折,该评论立场如其标题:《“精神病收治”不得偏离法治轨道》;当晚,中央电视台《新闻1+1》也强力跟进,主持人李小萌直言:“与其说人们关注的是徐武的精神问题,不如说关心的是他的权益保护的问题。与其说人们关心的是徐武一个人的问题,不如说关心的是更广泛的安全感的问题。”

  但当前“精神病收治”的尴尬是:缺少一部《精神卫生法》———“法治轨道”尚且不存,也就不存在偏离与否这一说。所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如是说:“我觉得目前立法是刻不容缓的,只有统一立法,才能保证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只有统一立法才能让健康人不被当成精神病患者强制送进医院。当务之急,是立法,将精神病患者的危害性降到最低,防止非精神病患者被送进医院。既保证患者权益,也保障健康人权利。”

  “当务之急,是立法”,似乎不错。但中国的所有法律都遭遇同一种瓶颈:权,大于法。

(责任编辑:UN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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