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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外资来晋建设项目 需经“国安部门”审批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5月09日12:35

  4境外单位被要求重新选址

  《山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今年起实施,5月6日,记者随市人大领导检查该条例的执法情况时获悉,重要国家机关、重点科研单位、国际机场、车站、海关、境外投资的建设项目,都要经过国家安全机关的审批。目前,已有4家境外单位被要求重新选址。

  4境外单位重新选址

  我省地处北京西侧,是境外谍报机关重点关注的省份。而这些谍报机关,常以投资办企业、设立办事机构,购置、租赁房产等合法身份为掩护,在重要机关和核心部门周边,布建情报据点和观察哨所,搜集、窃取国家机密。

  为此,我省出台《条例》加强管理。目前,《条例》规定的审批事项、权限及人员全部进入市政务大厅窗口。

  今年1月份至4月份,我市接办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69件。其中,4家境外单位被要求重新选址,包括两家美国常驻代表机构,一家日本咨询公司,一家台湾独资企业,这4家单位的共同特点,是把办公地址或厂房选在党政军机关、军事科研院所内或旁边。

  四类项目需审批

  根据《条例》,需报国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在重要国家机关、重点科研单位、军事设施和军工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内;国际机场、车站、海关、重要邮件处理场所和通信枢纽的建设项目;境外组织、机构、个人及外商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国安机关将从选址和用途、相关防范设施的规划设计等方面审查这些建设项目。

  损毁安全设施最高罚5万

  损毁、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竣工后,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国家安全机关将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个人把建 (构)筑物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组织、机构、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如在省政府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内,要经国安机关审批,在控制区外,要到国安机关备案。违者同样最高罚5万元。(记者 郭焘)

  作者:郭焘 (来源:太原晚报)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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