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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制定原子能法访北京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赵威教授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10日07:57
  本报记者陈丽平

  5月8日,我国首届原子能法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法制日报》记者在论坛举行期间,采访了论坛主持人、北京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威。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原子能法,有关原子能利用、管理的制度零散地分布在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之中。”赵威介绍,“行政法规和规章是我国目前原子能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的法规包括:《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

  赵威介绍,除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外,我国其他一些法律中的某些规定也涉及到核能领域,如矿产资源法分别对放射性矿物的开采、普查、勘探作出了规定;产品质量法对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特殊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等。此外,相关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核电行业规章,内容涉及核事故应急、核进出口、运输、废物管理及核设施监管等。

  我国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已签署了一系列由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制定的原子能领域国际公约,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等。另外,我国还与一些国家签订了涉核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原子能利用在高效的同时也蕴含着风险,需要从法律上规范政府、组织、企业和公众的行为,以保障原子能利用能够在法制的轨道上有序、健康的发展。”赵威指出,我国应制定原子能法和相关的特别法,出台相关的法规和技术规范,逐渐形成原子能法律体系,与签署的国际原子能公约一起,对原子能的和平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

  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底,世界上核电在运机组总发电量的排名依次是:美国、法国、日本、俄罗斯、德国、韩国、乌克兰、加拿大、英国、瑞典。

  “通过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原子能法律体系进行研究,了解世界核电大国原子能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与结构框架,可以对我国原子能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赵威说。

  他说,主要的核电大国在原子能法律体系的结构或者立法方式方面,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方式。一种做法是制定一部原子能基本法律,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其国内原子能法律体系,这以美国、德国、日本等为代表。另一种情形是不制定原子能基本法律,而是对应原子能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分别制定法律、条例、法案等,从而形成其本国的原子能法律体系,这以加拿大、英国、法国等为代表。

  “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尽快制定原子能法。”赵威强调,“我国应建立和完善原子能法律体系,以避免在原子能利用、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赵威认为,在原子能立法过程中要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务求细致化。我国在立法时,要加强与原子能领域的专家和法学专家的合作,充分学习和借鉴他国的经验教训,尽量充分地考虑各个方面、各种情况,做到立法全面、详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核事故相关信息通报方面,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既要明确信息通报的及时性和真实性,也要确保信息通报的全面性,充分满足公众对核安全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并建立对拖延报告、瞒报或虚假报告等违法情况的追责机制。赵威说,在核信息通报方面可以学习法国的经验:法国在核电工业起步之初,就着手建立一套以信息透明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和庞大的向公众宣传、沟通体系,向公众披露可靠而又通俗易懂的所有与核电有关的信息。同时,要求核能相关企业透明化运作,以减轻公众对核安全的忧虑。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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