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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为偿还生态环境欠账立法矿山企业要边开采边治理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10日07:57
  本报记者马岳君

  《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近日施行。该办法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山西省太原市以立法的形式,创设了有效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新模式。一座城市为偿还生态环境欠账立法,这在山西省尚属首次。

  地质环境恶化催生立法

  “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本身就十分脆弱,极易引发各种地质灾害。”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王引平介绍说,在国家划分的地面塌陷、地裂缝、滑坡、泥石流等48种地质灾害中,太原就多达26种,经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查明的地质灾害或隐患点达830处,受威胁人数达9万余人。

  太原市粗放型开采矿山资源,在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地质环境破坏。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淡薄,导致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状况逐年恶化。

  据初步统计,太原市最多时有煤矿769座,造成地面坍塌、地裂缝面积达350多平方公里,浅层水源疏干的村庄82个,因地质环境破坏形成灾害、隐患的村庄达216个,共计2.33万户8.5万人受灾,房屋破坏12.9万间,仅此一项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12.58亿元。

  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孟凡政表示:“历史欠账过多、现实生活环境的需要以及治理地质灾害环境刻不容缓等,都急需太原市出台一部专门的法规来改善目前矿山地质环境状况。”

  保证金督促企业尽义务

  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在开采之前,要先缴纳一笔资金,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管部门保存,在采矿过程中,矿山企业要边开采,边治理恢复。一次性治理恢复完成或者分期治理恢复完毕,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的80%将返还矿山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内,为质量观察期,期满后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保证金余额及利息将全额返还。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治理恢复要求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未治理恢复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要求的,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用于治理恢复。

  办法规定,保证金管理遵循采矿权人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共同确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

  办法还规定,采矿权人未缴存保证金或者未按期补足差额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不予年检,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不履行限期缴存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孟凡政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保证金既不是行政事业收费,也不是财政收入,更不是增加企业负担的摊派。保证金的实质是采矿权人为治理恢复自身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而预先缴存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治理费用。保证金及其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专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办法的实施,可以促使采矿权人积极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保证金制有助责任落实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建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该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他省市的管理经验,结合太原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促进矿山生态恢复和改善,保护矿山地质环境。

  何建华说,该办法的实施,转变了过去“重发展,轻保护,只破坏,不治理”的粗放型资源开发模式,扭转了“企业破坏,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不合理现象,采用了保证金制度这条有效途径,使采矿权人自觉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既是对国家实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具体落实,也是国际通用的惯例。

  作为该办法的被约束者,太钢集团矿业管理部主任林虎生说:“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和治理,对人类生存环境影响特别重大。作为山西省最大的国有企业、龙头企业,我们认为出台办法很及时也很有必要。特别是一些零散小企业生存时间短,企业关闭后就不履行治理地质灾害的义务,保证金有效地起到了督促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和社会责任的作用。”同时,林虎生建议,为避免企业误解,政府部门之间应将一些收费协调起来综合治理,比如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环保部门的植被保护、国土部门的土地复垦等收费问题。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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