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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登既死,卡扎菲命运待卜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10日08:28
  当地时间5月1日深夜,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被通缉10年之久的“基地”组织领导人本·拉登已被美国军方击毙。与此同时,近年来另一个在国际舞台上与美国频频过招的人物卡扎菲的命运又将如何呢?

  洪永红

  连日来,北约战机持续对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在首都的黎波里的兵营和住所进行轰炸,致卡扎菲的小儿子和3名孙辈命丧火海。两次面对卡扎菲的空袭,卡扎菲本人均大难不死,毫发无损。但是现在,卡扎菲除了面对北约的枪炮外,还要面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其命运可谓前途未卜。

  5月4日,联合国安理会举行会议,听取了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莫雷诺·奥坎波就利比亚局势所作的报告。奥坎波在报告中表示,将在未来数周内向国际刑事法院法官提出请求,以今年2月中旬以来在利比亚境内实施的危害人类罪为由逮捕3名利比亚人。

  奥坎波表示,利比亚今年2月15日发生反政府抗议并引发武装冲突,仅当月就有500到700人死亡。“检察官办公室所获得的证据让我们有理由相信,利比亚已经发生了广泛而系统的针对平民的攻击,并且这种行为还在继续,包括作为反人类罪行的谋杀和迫害。”奥坎波说,如果发布命令实施罪行的人不被制止、不被逮捕,那么谋杀、迫害、大规模逮捕、酷刑、杀戮、强迫失踪以及袭击手无寸铁的平民的行为就不会减轻。此外,利比亚当局还对人道主义援助行动进行阻挠。

  奥坎波表示,他将向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提出请求,对3名利比亚人发出逮捕令,但他并未透露3人的名字。目前,奥坎波虽然并未透露调查细节和拘捕对象,但据阿拉伯电视台称,卡扎菲和儿子、利比亚情报部门负责人多达等人都在审讯名单上,早前逃亡英国的利比亚前外长库萨也难逃一劫。那么,国际刑事法院最终将会如何问罪卡扎菲呢?这成为目前外界广为关注的一个话题。

  截至2011年5月1日,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非洲国家有贝宁、博茨瓦纳、中非共和国、刚果、刚果(金)、冈比亚、加纳、几内亚、肯尼亚、南非、坦桑尼亚、赞比亚等共31国,但利比亚并没有加入,并非《罗马规约》的缔约国。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之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罗马规约对利比亚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来卡扎菲与国际刑事法院毫无关系,但为什么国际刑事法院可以管辖呢?因为《罗马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对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

  其一,根据《罗马规约》第12条第3款之规定,如果非缔约国发表声明,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则国际刑事法院对该非缔约国享有管辖权。如2005年2月,科特迪瓦政府发表声明,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对自2002年9月19日以来在其领土内实施的犯罪进行管辖。科特迪瓦像利比亚一样,曾签署了《罗马规约》,但未批准,故不是规约的缔约国。由于科特迪瓦自愿接受,国际刑事法院也就对其具有管辖权。

  其二,根据《罗马规约》第12条第2款第1项之规定,如果非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境内发生国际犯罪,则国际刑事法院对其享有管辖权。即如果利比亚的国民在《罗马规约》的任何缔约国境内实施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起诉该利比亚的国民。但是由于在利比亚情势中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在利比亚境内发生的,而不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发生,显然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利比亚。

  其三,根据《罗马规约》第12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如果缔约国国民在非缔约国境内犯有国际罪行,则国际刑事法院对其享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如果在利比亚境内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一缔约国国民,国际刑事法院对其也具有管辖权。但是利比亚境内的犯罪行为从目前来看是利比亚国民所为,因而该项也不适用于利比亚。

  其四,安理会作出决议,启动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根据《罗马规约》第13条第2款规定,“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行事,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根据安理会1970(2011)号决议,“决定把2011年2月15日以来的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并“请检察官在本决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并在其后每六个月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根据本决议采取的行动”。

  这样,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对利比亚行使管辖权了。其实,这并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次对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早在2005年3月,安理会曾通过第1593(2005)号决议,决定将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犯有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犯罪嫌疑人交由国际刑事法院审理。这是历史上第一次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启动国际刑事法院程序,对《罗马规约》的非缔约国实施管辖权。至今,此案尚未了结。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罪行包括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道罪和侵略罪。卡扎菲目前遭到指控的是反人道罪。所谓“反人道罪”,根据《罗马规约》第7条规定,系指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供给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谋杀;(2)灭绝;(3)奴役;(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徙人口;(5)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6)酷刑;(7)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群、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9)强迫人员失踪;(10)种族隔离罪;(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叱咤国际舞台30年的卡扎菲上校,被曝曾成功躲过九次暗杀和轰炸,而如今,他既要躲避北约的战火,还可能要躲避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和刑事审判。这一次,结局又会如何呢?

  (作者系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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