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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判一年检方不满抗诉 法院二审加重判罚

来源:检察日报
2011年05月10日01:48

  本报讯(通讯员李志方 杨燕)曾引起社会关注的河南省三门峡市一男子当着外人面将妻子强奸一案,终于尘埃落定。5月3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二审以余鑫犯强奸罪,由有期徒刑一年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以犯故意伤害罪,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改判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以犯盗窃罪,由拘役两个月改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10月,犯有前科的余鑫与侯娟(化名)结婚后,因生活琐事两人常发生争执。同年12月,两人再次发生争吵,侯娟便离家出走住到表姐张颖(化名)家。12月21日,余鑫到张颖家,趁无人之机,盗走现金1000元。次日,余鑫与侯娟谈离婚事宜,因再起争执,余鑫掏出事先准备的仿真枪对侯娟、张颖进行威胁,并向侯娟索要2万元以补偿结婚花费。张颖趁机写下求救纸条,让邻居告知母亲,张母得知情况赶来敲门。

  张颖欲开门时,余鑫却拿出菜刀将侯娟、张颖头部砍伤,并持刀将二人及张颖年仅两岁的孩子挟持到卧室内,侯娟、张颖趁余鑫到客厅之机将卧室门反锁。余鑫又通过阳台爬进卧室,再次持刀将侯娟、张颖二人砍伤,并当着张颖的面强行与侯娟发生了性关系。11时50分许,公安人员接报警赶到现场后,余鑫挟持侯娟、张颖与警方对峙近4个小时。在父母的劝说下,余鑫最终束手就擒。经鉴定,侯娟、张颖伤情均为轻伤。

  湖滨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鑫在被公安人员围困后,主动交出凶器、走出房间,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属自首;被告人余鑫行为虽构成强奸罪,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同于普通强奸罪,宜予宽处。虽系累犯,但综合全案情况,可对其所犯强奸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从轻处罚。据此,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余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湖滨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余鑫的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且其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两年零七个月后,便又盗窃他人财物,持刀将人砍伤,公然、强行与侯娟发生性关系,后又挟持人质,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据此,该院提出抗诉。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作出以上二审判决。

  检察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平等关系包括夫妻之间性权利的平等性,即夫妻双方在进行性生活时,一方无权支配和强迫对方。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法律定义来看,强奸罪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外。纵观本案,被告人在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不顾妻子的生命安危,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伦理纲常,超越了社会一般观念的容忍度,已构成强奸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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