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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启动变额年金保险试点 丰富寿险产品结构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5月10日15:39

  新华网北京5月10日电 (记者李延霞、王文帅)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和《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在北京、上海等五地启动变额年金保险的试点工作。业内人士指出,进行变额年金试点,有利于丰富寿险产品结构,建立适合不同消费者需求的多层次产品结构;同时鼓励各类产品均衡发展,避免各公司在单一产品线、单一渠道上过度竞争。

  变额年金保险具有六大特点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

  据介绍,变额年金保险具有六大特点:由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与其他资产隔离;投资收益完全归属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按保单约定收取各项费用;投资账户价格定期公布;可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包括最低身故利益保证、最低期满利益保证、最低年金给付保证和最低累计利益保证;提供年金给付方式或年金转化权;保险保障风险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且保险公司承担提供最低保证带来的风险。

  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主任梁涛表示,变额年金保险在欧美保险市场是一款主流产品。在金融危机前,美国变额年金保险保费收入占其人身险市场的20%,日本变额年金保险资产余额占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70%。尽管在金融危机中,该产品受到一定冲击,但仍是国外保险产品市场的主流产品。

  多重限制构筑风险“防火墙”

  由于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形态复杂,技术性强,对资本市场要求高,经营不慎就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监管部门在风险控制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

  梁涛介绍说,试点将采取“先制定初步规范,后审批产品”的方式,同时对管理模式、责任准备金提取、试点公司资质、试点区域、试点总量等多方面进行限制。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参与变额年金保险试点,应当具备经营投连险业务满三年;最近一年内无受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上一年度末、提交申请前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充足Ⅱ类;建立了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模式的信息系统等条件。此外,每个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只能试点一个产品,产品期限不得低于7年。

  保监会表示,综合保险消费者成熟度、经济发展情况、过往市场规范等情况,试点期间变额年金保险的销售区域仅限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五市。保险公司不得超出试点区域销售变额年金保险。

  在限制销售区域的同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的试点额度不得超过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下实际资本的4倍,且最高不得超过80亿元。在销售渠道上,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及电话营销等渠道进行销售,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风险测评制度,对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测评。

  试点将丰富产品结构 满足消费者需求

  梁涛表示,近年来,我国寿险业发展存在创新不足,产品同质化,分红险“一险独大”等问题,进行变额年金试点,有利于丰富寿险产品结构,建立适合不同消费者需求的多层次产品结构,鼓励各类产品均衡发展,避免各公司在单一产品线、单一渠道上过度竞争。

  此外,他指出,变额年金兼顾养老、投资、最低保证三方面功能,符合我国保险消费者偏好希望获得投资收益以实现养老目的,但不愿本金发生损失。

  专家表示,近年来,我国养老金类产品发展缓慢,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一块短板,进行变额年金保险试点,有利于发挥寿险的长期储蓄功能。鉴于我国的老龄化趋势,变额年金保险未来的发展潜力将会很大。

  作者:李延霞 王文帅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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