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近日闭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今后,乌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另外,乌市五类场所和设施都要强制安装防雷装置。
《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要依法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计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单价;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等有关事项。工资协商每年一次,并签订工资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协商周期,但不能超过三年。
《乌鲁木齐市防雷减灾管理条例》规定,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或者贮存设施及场所;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等场所和设施,都要安装防雷装置。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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