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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首以污染环境罪批捕两犯罪嫌疑人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5月11日18:58

  中新网上海5月11日电 (记者陈静)蒋某、董某先后多次将60吨回收的工业废酸直接倾倒入河,导致该河被大面积严重污染。记者今日获悉,上海松江区检察院新近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该两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两人也成为“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此间检察机关首次以污染环境罪批捕的犯罪嫌疑人。

  今年2月中旬的一天,此间市民高先生路过该区叶榭镇叶兴路红先港河河水附近,发现原先清澈的河水变成了锈红色,不仅水草枯死,水面还漂浮着油花和很多死鱼,于是立即向区环保局等部门反映。3月27日晚上7点多,公安机关将正在向河里倾倒污水的犯罪嫌疑人蒋某、董某抓获。

  现年55岁的蒋某称,2009年开始,他与佳余等6家化工公司联系,负责回收、处理他们在生产过程中制造的废酸,这些公司给付每吨50-55元的劳务费。因回收总量较大,他还专门雇了27岁的山东籍人董某开装载量为10吨的槽罐车。2011年2月开始,蒋某指使董某直接将回收的废酸倒入叶兴路一雨水井处,废酸直接流入河中。

  经上海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环境监测和评估报告证实,蒋某指使董某倾倒的槽罐车内废酸系危险废物,该倾倒行为直接导致了红先港河约2000米河道被严重污染。经有关部门核算,治理该河的费用初步估计为178万余元人民币。

  另据检察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蒋某、董某均无运输、处置废液的相关资质,而涉案相关企业单位也因处理废液费用较高,为节约成本,在未调查核实二人是否具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便将废酸交由处置。

  据知,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之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松江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将犯罪嫌疑人蒋某、董某批准逮捕。

  作者:陈静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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