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血旺案当事人已被逮捕
市检察院公布6起涉食、药安全犯罪查处情况,已掌握部分官员渎职线索
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后,我市立即兴起大规模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动,各执法部门纷纷行动。而这次刑法修正案,到底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相关法律法律做出了什么样的修改?重庆晨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段维。
同时,重庆晨报记者也获悉,市检察院将大力查处涉食、药安全犯罪背后的相关部门官员渎职犯罪。
昨天,市检察院介绍,此前被媒体公开曝光的九龙坡毒血旺案,当事人已经被批准逮捕。
3月17日,九龙坡区含谷镇华新村,工商执法人员查获毒血旺作坊。
案件一
销售三聚氰胺奶粉
据介绍,2010年8月,犯罪嫌疑人唐伟从河北省石家庄购进6.75吨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运到重庆并销售给他人,后被查获。经鉴定,该批奶粉“三聚氰胺严重超标”。
案发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2010年10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将本案提请批捕,2010年11月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唐伟。
目前,该案正由南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二
生产毒血旺2人被捕
3月1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工商局查获一处“毒血旺”生产窝点。案发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列为督办案件,九龙坡区检察院也立即向工商部门了解情况。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九龙坡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案件定性准确、证据充分。
4月13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批准逮捕。4月14日,该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犯罪嫌疑人郑礼桥、罗六清依法批准逮捕。
案件三
卖16吨三聚氰胺奶粉
2009年11月,广西八旗商贸有限公司从内蒙古一乳业公司以每吨18000元的价格购进一批含有三聚氰胺的全脂奶粉。
2011年3月,广西八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汪立杰为谋取暴利,将库存的16.25吨“三无”过期奶粉更换成无标志的包装袋后,以每吨22000元的高价销售给重庆吉喜达食品有限公司。
3月26日,重庆市永川区质监局检测发现,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超过国家标准。案发后,永川区检察院迅速与该区质监局取得联系,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并建议质监局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
4月18日,永川区公安局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嫌疑人汪立杰提请批准逮捕。4月22日,永川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汪立杰。
案件四
2人贩卖福尔马林血旺
4月10日,巴南区工商分局查处一辆血旺运输车,车上有1250公斤血旺。经检测,血旺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福尔马林(甲醛水溶液)。
经查2009年初至今,犯罪嫌疑人徐小林、徐广清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长河村12组租赁厂房加工血旺,购买甲醛掺入血旺的浸泡液中,并将含有甲醛的血旺销售至农贸市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案发后,巴南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就本案证据调取、侦查方向等提出建议,确保案件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快侦快结。2011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批准逮捕,4月29日,生产、销售毒血旺的徐广清、徐小林父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巴南区检察院批捕。
案件五
生产假注射剂被逮捕
重庆市某生物抗衰研究所于2000年9月30日成立后,犯罪嫌疑人龚德钦以虚假的“博士”、“专家”身份在该研究所内进行药品生产,共计生产50ml“IMF生命源静脉注射剂”千余瓶,2ml“IMF抗衰1号注射剂”4万余支,并将药品销售给患者。2011年2月17日被市食药监局查获,后经认定均系假药。
2011年4月27日,重庆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审查批准逮捕,4月2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龚德钦。
案件六
卖假消食片判刑1年半
2010年6月21日,犯罪嫌疑人唐顺君窜至綦江县文龙街道通海药房白玉药店,将儿童用江中牌健胃消食片100盒、成人用江中牌健胃消食片100盒以每盒4元价格、999感冒灵颗粒100盒以每盒6元的价格销售给綦江县文龙街道通海药房白玉药店,经鉴定儿童用江中牌健胃消食片、成人用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和999感冒灵颗粒为假药,药品案值1870元。
2010年11月18日,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唐顺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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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食、药品安全领域
渎职线索正在调查
昨天,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雷万亚介绍,在这次食、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当中,一大重要任务就是坚决查办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而在这个过程当中,已经掌握到的官员涉食、药安全渎职犯罪线索正在调查。
雷万亚说,将要求集中查办和惩治食品安全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重点查办发生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检验检疫、进出口和餐饮服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严肃查办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点品种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案件;突出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管理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索贿受贿的案件;重视查办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案件。
据介绍,5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
雷万亚介绍,该罪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