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太原5月12日电 (赵静)山西省大同市原副市长王雁峰涉嫌受贿案,12日上午在太原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对于公诉机关起诉的两起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的受贿事实,王雁峰当庭翻供,予以全部否认。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8月,时任大同市副市长王雁峰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私营煤矿主李克伟保留了煤炭资源整合期间按政策应予关闭的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东梁煤矿和大同市南郊区云岗镇窨顶沟煤矿,收受李克伟贿赂1000万元人民币。
王雁峰身为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根据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省监察厅厅长办公室会议研究,于2011年1月11日报山西省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王雁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的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王雁峰,男,生于1952年8月,1968年参加工作,从大同市杏儿沟煤矿的采煤工做起,后来逐步升任该矿副矿长。1979年1月,王雁峰调任大同市青磁窑煤矿,历任副矿长、矿长。1988年起,王雁峰任大同市经委副主任;1996年6月,担任大同市经委主任、党组书记;1998年7月任大同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2008年王雁峰担任大同市委常委,负责机关党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