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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细则 成交价须公布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5月14日17:27

  昨日,《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并开始实施,凡在陕西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要按该细则实行明码标价。同时,中介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也要参照执行。

  明码标价一套一标

  总价单价实际成交价都要公布

  “实施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公开标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其他因素。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放置《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经营者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同时标示其实际成交价格。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到县(市)或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履行明码标价监制手续,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不得使用模糊语言

  广告中价格承诺须准确严谨

  商品房经营者广告宣传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应当真实、准确、严谨。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误导性、不明确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不得利用虚构价格、虚构降价、虚假优惠、虚假折扣、虚假特价、虚假促销或者采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严禁标价之外加价

  价格欺诈最高罚50万元

  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每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民在买房时如果遇到标价中的违规行为,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 (来源:西安晚报)

(责任编辑:UN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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