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撰稿人季境
故宫盗宝案尘埃未落,关于故宫建福宫转作富豪高级会所的消息又引发了网络和媒体的持续关注。据称,故宫的建福宫已被某知名企业和故宫管理相关方改造成一个为全球顶级富豪提供服务的私人会所,以席位、会籍等形式向全球限量发售。此后,故宫管理方也专门进行回应,称并无此种商业运作行为。
传闻真伪姑且不论,由此引发的一个问题却不能不引起人们深思:类似故宫这样以公共利益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机构,是否可以从事追求商业利益的经济运作,即公益机构的经济行为是否存在着法律上的边界?
事实上,社会上这种试图将文化遗产等进行包装和运作,利用其文化底蕴和公益价值实现商业变现的巨大冲动由来已久。联想到近年来突然蔓延于全国的“申遗热”、“历史名人故居保卫战”等等事件,以及紧随其后的对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商品化的运作和争夺,也许故宫所发生的豪华会所传闻就不那么令人惊讶了。尽管在人人言商的时代,要求社会公益机构独善其身似乎有些苛刻,但公益机构独特的社会功能、承载的社会责任,使其应该与追求营利的商业行为之间一条不能逾越的红线和法律的边界。
从法律权属关系上看,故宫等文化遗产的权属是很清晰的,文物保护法早已明确界定: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故宫作为一项标的巨大的建筑物和资产,以及由其不断延伸或衍生的种种其他相关权利,都应属于国家或全民所有,不属于任何机构和个人。无论是统一承担管理职能的国家文物管理部门,还是下属的故宫博物馆(包括下设的机构、公司等),其对故宫等文化遗产进行管理和维护的权力都来源于全民的授权与认可,且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严格界定了此种授权的范围,同时要求管理者履行相关的授权批准、报告等程序。因此,任何超出授权范围及违反程序的行为都面临效力上的阻碍,甚至可能成为违法行为。
立法者对于授权范围及程序的界定,取决于授权者对相关标的的价值判断和利用要求。如果某些物品、资源的价值主要用于实现全民共享或者集体共享,则这些物品、资源的使用方式就不能仅仅考虑满足少数人的要求。故宫不只是一个作为物而存世的建筑,更是一个价值多元的资源,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历史、文明、科技、文化等丰富的精神内涵,是属于全国人民的财富,这也决定了故宫的管理者对故宫这一历史文化遗产只能奉行非商业化的管理与运行方式。管理者存在的目的是代理国家(全民)实现对故宫这一精神财富的管理和保护,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人类文明,而不仅仅是维护这个建筑本身。
公益机构等非商主体所从事的经济行为之所以被排除于商业行为范畴之外,正是由于这些主体的非营利性质,因而其所从事的经济行为也不应具有营利目的。尽管世界各国的公益机构与非营利组织都存在一定范围内为实现公益目的而采取的经营行为,但此类行为的非营利目的是明确的,不会动摇其公益追求,更不会改变机构的公益性质。
因此,对于故宫等文化遗产的利用,既要在法律授权的实体范围内,又须遵循相应的程序要求,更要契合其作为文化遗产的历史属性和精神财富的无价特质。即使存在经营行为(如收取相关费用等),也仅是作为一种手段,最终是用于管理和维护的目的。诸如开办富豪高级会所等商业行为完全误读了故宫作为历史遗产、精神财富存在的价值,超越了国家(全民)对管理者的授权范围,更背离了管理者不得将其作为营利目的的立法宗旨。
不仅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理性自律,社会中各类公益机构、公共组织亦应恪守准则,按照其应有的运行逻辑在社会中活动,不得逾越法律的边界。公共机构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公共职能的实施,本质上来源于公众或全民的委托和授权,其本身没有权力对于管理的公共资源和物品进行任意的利用和处置,其行为要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其宗旨是满足社会公众的物质与文化需求,而不能将公共资源商业化、局部化甚至蜕变为少数人的专属资源。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益性组织和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将会不断增加并承担愈益重要的社会责任。在商业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今天,如何引导和规范这些组织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命题。
如在这次故宫豪华会所事件中,引发人们关注的起点其实是源自一条个人的微博,而与此相关的数量庞大的监督机构和体系却未发挥应有的监管功能。如果此次事件是真实的,则这些机构的集体失语当作何解释?他们为何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此次事件是不真实的,则相关方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质疑,其做出的澄清和回应也是不够充分和具体的。比如已经为多方提及的下设公司以及商业机构的问题,相关方应承担起向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解释说明的责任,而不是语焉不详地回避。
对于类似事关社会民生福祉的公益组织或机构,法律应要求其将预算收支、经营管理以及与外部的合作情况等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开,接受更广泛、更深层次的监督,以免其经济行为超越应恪守的法律边界。因为,公共机构的生命在公不在利,绝不能在商品经济的潮流中迷失社会公益的航向,这不但是公众的期望,更是法律的要求。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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