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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灾害救助标准仍需大幅提高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2010年达113亿元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17日08:09
  防灾减灾宣传

  周本报记者张维

  在近日召开的国家减灾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国家减灾委主任回良玉强调,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各类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复杂形势,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按照“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大力加强监测预警、防范防御、应急抢险、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能力建设。

  “我国的灾害救助始终强调政府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如《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灾害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我国当前的灾害救助工作予以充分肯定。

  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几乎每年都发生多次重特大自然灾害。近5年来,中央每年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50多亿元(2009年安排75亿元,2010年增加至113亿元),专门用于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冬春救助以及临时生活救助,还新增了过渡性生活救助、遇难人员家庭抚慰、损房修复等内容,平均每年救助受灾群众9000万人次。补助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因灾倒房补助由2006年的每间补助300元提高到户均补助1万元,高寒寒冷地区达到户均1.4万元。

  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是我国自然灾害救助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条例》,在灾害救助准备方面,主要包含五项内容:一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二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交通、通信等装备;三是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四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并公告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五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条例》还确立了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启动预警响应包括及时向社会发布避险警告,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避险转移,做好基本生活的救助准备;启动应急响应包括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助捐赠。

  在灾后生活救助制度上,受灾地区政府应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并组织重建或者修缮损毁的居民住房;在受灾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条例》原本是考虑以法律的形式出台,以救灾法的名义列入立法规划里。”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林鸿潮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在林鸿潮看来,这部最终以法规形式亮相的救助规范尚存欠缺之处:“其中很多规定源于国家自然灾害救助预案,而预案的效力位阶本来就很低,里面能够规定的东西也很少,所以对受灾对象的恢复和重建,包括政府的救助,保险的赔付,社会的捐助、灾后救助的一些金融工具创新等问题还难以得到全面解决。”

  “出台一部全面的救灾法是当务之急。”林鸿潮认为,“当前的救助标准多数情况下仅能满足受害人因自然灾害而增加的额外开支,而在其生活水平的恢复方面一般仅能维持基本温饱,有时仅具象征意义。为了使受害人在自然灾害结束后能够迅速恢复正常的、有尊严的社会生活,有关救助标准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大幅提高。”

  本报北京5月16日讯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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