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康5月17日电 (记者 齐永)一辆没有达到报废年限、还在正常行驶的富康轿车,被河南省太康县交警认定为报废,随后又被“复活”。今日,该县交警大队大队长王立田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称,当事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有过错,县公安局已对他记大过处分,同时,交警队已赔偿车主王建力经济损失50000元。但由于报废中心和车主在赔偿数额上有分歧,目前正在协调中。
据悉,2010年11月3日,太康县龙曲镇河坡村村民王光明驾驶一辆牌号为“京P200P7”的富康牌小轿车,从北京回老家探亲。当车行至太康县城二环路时,被太康县交警大队交警以涉嫌盗抢将车辆暂扣。随后,王光明之父、该车登记车主王建力携带车辆登记证书、交易发票等找到当事民警。当事民警看了车辆手续后排除盗抢嫌疑,但随即又以该车无交强险为由改处罚款1000元。
车主王建立交过罚款后,交警队通知王建立,车辆已被罚没,并给王出具一份由周口市汇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开出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2010年11月23日,太康县交警队又向王建立出示了被切割掉的车架号横梁,并提供了报废车辆拆解信息汇报表,有车辆完整信息和图片,显示车辆已被拆解。
一辆没有达到报废年限、还在正常行驶的汽车怎么说报废就报废了?王建立大惑不解。对此,太康县交警大队大队长王立田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称,当事民警在执法工程中有过错,当时没有向北京方面发函核实车辆是否达到报废年限。县公安局已对当事民警给与严重警告和记大过处分。
王立田坦言,民警对该车不应该罚款。事发后,县交警大队赔偿了王建力经济损失50000元,报废中心也愿意将车收购并赔偿32000元,但由于王建力狮子大开口,要价太高,目前仍在协调之中。
“未搞清楚车辆状况,交警就将一辆不该报废的车开到报废中心去报废,犯了这么严重的错误仅仅挨一个处分就行了?”“交警犯下的错误,由交警大队来买单,交警大队又在拿谁的钱埋单呢?”当地一些群众对如此随意执法行为甚是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