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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醉驾入刑第一人驾照被吊销 已移送检方起诉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1年05月18日14:05
5月17日,广州交警依法对广州“醉驾第一人”周某,处于吊销驾驶证等处罚,并依法移交检察机关起诉 羊城晚报记者 黄巍俊 蔡惠中摄
  5月17日,广州交警依法对广州“醉驾第一人”周某,处于吊销驾驶证等处罚,并依法移交检察机关起诉 羊城晚报记者 黄巍俊 蔡惠中摄


  广州“醉驾第一人”处理结果昨日公布

  吊销驾驶执照

  移送检方起诉

  羊城晚报讯记者许琛、实习生刘晓阳、通讯员交宣报道:17日,记者从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获悉,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5月1日实施后,广州交警于5月1日凌晨查获的广州“醉驾第一人”周某目前已被警方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违法嫌疑人周某于5月1日凌晨1时45分,在环市路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和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等违法行为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流花大队事故中队黄警官介绍,当日凌晨,交警通过酒精测试仪,发现周某的酒精浓度为142mg/100ml,就立刻带其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测,为129mg/100ml,远远超过醉酒标准。黄警官特地强调,先后通过多种仪器测量的酒精浓度,最后都以血检结果为准。

  据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除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外,交警部门于5月17日依照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周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另外,周某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依法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涉嫌醉酒驾驶的违法嫌疑人周某还将被拘役并处罚金。

  周某,31岁,个体户,开车已十余年。5月1日凌晨1时多,周某刚跟几个朋友聚餐结束。虽然在吃饭时喝了几杯洋酒,但他自我感觉“还能开车”,就自告奋勇当起司机,开着朋友的车回家,不料在环市路被查醉驾的交警抓个正着。周某坦承,没有关注醉驾入刑的新闻,并不知情。

  “既然做错了,那就接受法律的制裁,以后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周某说,“我已经做了最坏打算,不请律师,一切由法律判决。”

  ■律师看法

  拘役时间太长得不偿失

  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醉驾入刑的最新指导意见,要求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认为,判断醉驾情节是否显著轻微,首先要看醉驾之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开车;其次,醉酒驾驶者的行为并不恶劣,不是经常性的醉酒驾驶,只是偶尔一次,却被抓个正着,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这都要凭借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具体关于如何准确清晰地界定醉驾情节显著轻微这一情况,还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详细的司法解释。”朱永平说。

  那作为广州“醉驾第一人”,周某已经移交司法机关审理,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第一个醉酒驾驶者,是应该从轻处置,还是严惩不贷?

  朱永平的看法是:应从轻判处。他解释说,拘役一个月跟四个月,只是时间上的差别。拘役一个月,并不意味着高压政策的放松。周某的档案里已有了刑事犯罪记录,以儆效尤的实际效果已达到。同时,被拘役的醉酒驾驶者越多,时间越长,花费纳税人的钱就越多,得不偿失。(许琛刘晓阳交宣)

  处罚醉驾,应不应该有自由裁量权

  有交警表示“很茫然”,有法律专家认为处罚不应考虑情节

  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醉驾第一人”,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俊杰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日前表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此言一出,迅速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什么叫做“情节轻微”?一些人担心,“醉驾入刑”进入模糊地带。

  李俊杰并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是不是可以因“情节轻微”而逃避刑事处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余明旭律师对记者说,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来讲,实际上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所谓的“行为犯”就是法定的行为发生,不考虑情节,一律入罪,至于说在具体量刑时,可以考虑其造成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或者是不予处罚。从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看,“醉驾”是明显的“行为犯”,因此不应该考虑情节。

  一线交警表示,醉驾不应该只看结果,而要依据行为进行处罚,“交管部门在严格遏制酒驾,但在最终处罚上却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不是一种矛盾?”有交警表示,对于“慎入罪”的观点“很茫然”。

  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撞上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左前侧。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其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17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被告人陈家数度哽咽,表示深深忏悔,将会尽全力赔偿被害人家属。

  事后悔过于事无补。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有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指出,“情节轻微”没有明确的、量化的界定,缺乏操作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国家对“醉驾”已经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即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驾驶机动车即属于醉酒驾驶。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不应该有自由裁量权。据新华社

  公安部:醉驾一律刑事立案

  5月上半月全国查处醉驾较去年同期下降35%

  据中新社电记者17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目前646件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据悉,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北京市高院下发通知

  强制措施可变更

  羊城晚报讯据京华时报报道,16日,北京市高院向各级法院下发通知,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羁押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的一种做法。对犯有轻罪的被告人,允许其在审判前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保证不逃避侦查、随传随到的情况下,解除羁押回家等候审判。这种做法既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

(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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