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9日电 中新网能源频道获悉,环保部今日发布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该公司3.0Mt/a矿井及选煤厂产能释放项目中新增150万吨/年产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验收即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该新增产能停止生产,并罚款十万元。
经环保部调查,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司马矿井(含选煤厂)项目,于2004年9月通过原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审批,批复的生产规模为150万吨/年,于2006年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后该公司于2008年初开展了产能释放联合试运行,2009年初该项目生产能力达到300万吨/年。但因该项目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长治县环境保护局2010年9月责令其一个月内补办环评手续,并罚款五万元。
另外,该公司于2009年3月开始编制3.0Mt/a矿井及选煤厂产能释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1年1月通过环保部环评审批。但该公司3.0Mt/a矿井及选煤厂产能释放项目中新增150万吨/年产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验收即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环保部责令该公司对3.0Mt/a矿井及选煤厂产能释放项目中新增150万吨/年产能停止生产,并于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中新网能源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