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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丰果村50亩耕地被强占 村主任阻止遭威胁

来源:黑龙江晨报
2011年05月21日18:06

 

 

 

  记者 张博 文/摄

  近日,眼看着村里又有一座新厂房即将落成,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丰果村村委会主任杨春雨很无奈。原来这又是一处违法占用耕地建起的厂房,而从2009年至今,村里已有50亩左右的集体耕地被外来人员占用私建工厂。杨春雨虽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团结镇政府也向这些厂房的负责人下达了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期间,杨春雨还因阻止耕地被占用遭人持刀威胁。

  私建一直未停 多为塑料加工厂

  17日下午,记者来到哈市道外区团结镇丰果村,沿着进村的主路望去,路的尽头,几栋房屋的彩钢板屋顶在阳光的照射下格外抢眼。村民们告诉记者,这些彩钢顶棚的房屋都是近几年占用集体耕地建设的,大部分是仓库和厂房。

  一处正在建设的厂房前,几名工人正在对红色的砖墙涂抹水泥,工人讲,这栋厂房是今年开春建的,记者问厂房的负责人在哪里,现场的工人都称“老板不在,偶尔才过来一趟”。附近村民告诉记者,这里之前都是耕地,后来被推平后才盖起厂房。

  记者围着村子转了一圈,看到三四栋厂房正如火如荼地建设着,有的还用围墙将耕地圈起,里面建起两层砖楼。记者了解到,丰果村内有许多废旧塑料加工厂,近年来占用耕地建起的厂房和仓库也大都是用作废旧塑料的加工和仓储,大的工厂占地三四千平方米,小的也有五六百平方米。

  在一扇敞开的铁门前,几辆中型货车正在排队卸货,车上编织袋里面都是废旧的饮料瓶和塑胶桶。站在门口向内望去,近千平方米的院子里堆满了各式各样的塑料物品,几个人正在对这些废品进行分类。院子尽头的一间厂房里传出机器的轰鸣声,当记者试图进入时,却遭到一名男子的阻拦,对方称里面是加工车间,不许外人进入。记者在采访中得知,两年前,这里还是一片集体耕地。

  村民敢怒不敢言

  村里的塑料加工厂昼夜生产,机器轰鸣声吵得居民难以入睡,进进出出的大货车也将村子的水泥路压的不成样子。村民对这种占地建厂的行为恨之入骨,却敢怒不敢言。

  一位村民告诉记者,自家房屋旁边建了很多家工厂,每天一大早就有大货车进出送货,加上厂内大型机器工作的声音,吵得人一天都没有好心情。

  “我家耕地被强占,到现在也没人出面来管。”村民孙大爷告诉记者,自家房后有一块10亩的耕地,去年春天,有人开着推土机将他家的耕地铲平,随后又打地基盖起了厂房。“对方称这片地已经被他们租用。”孙大爷告诉记者,这块地自己已种了40多年,虽然没有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换证,但村里也默认了这块土地由他家承包耕种。孙大爷将问题反映到镇里,没想到对方竟找来很多社会闲散人员来家中威胁他,迫于对方强势,他也只能就范。

  村主任阻止遭威胁

  丰果村占用集体耕地私建滥建现象如此严重,为何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管理?对此村书记王延春大吐苦水:“不是不管,是管不了啊!”

  “集体耕地被占用,还要从十多年前的第二轮土地承包说起。”王书记告诉记者,1999年,时任村领导并未给村民换发第二轮土地承包证,导致当时1000余亩承包地变成集体耕地。按照国家要求,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在第一轮承包基础上的顺延,因此,村民们仍在过去各自承包的土地上进行耕种。2009年,个别村民和外来人员开始在集体耕地上修建厂房,后来私建愈演愈烈,这些厂房都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村里为此多次向镇政府反映,但一直没能解决。

  “镇政府、执法局都来过人,下过通知,可是厂房却照建无误。”丰果村村主任杨春雨从办公桌下面拿出来一摞复印材料递给记者:“这些是最近两年给镇政府送去的材料,还有给私建厂房下发的拆除通知。”他告诉记者,这些通知如同废纸一张,根本没人在乎,执法局来过多次,也只是进行口头告知,“他们前脚走,人家后脚就盖,根本没人管。”

  2009年初,一位外来人员在村里圈地盖厂,杨春雨出面阻止,对方雇佣了6名社会闲散人员对他持刀威胁,他在关键时刻报警求助,6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躲过一劫的杨春雨并未就此停止同私建厂的斗争,他带领村民多次向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反映问题,但耕地被圈建厂却没有得到任何控制。

  19日,记者联系到团结镇副镇长孟宪忠,对方称镇政府已经协调执法部门,将在本周内对丰果村内占用耕地建设的厂房进行拆除。

  面对50亩被占用的耕地,杨春雨一声长叹:“在耕地上建厂,耕作层遭到破坏,能不能恢复种植还是个未知数。”

  律师说法 占用耕地建房违法

  “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建设厂房并经营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有关部门应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土地用途。”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王思远律师表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除为乡村公共利益、宅基地及乡镇企业用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责任编辑:UN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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