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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通过陈水扁条款 行贿官员者最高可判3年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5月23日16:22

  综合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地区最高民意机关今(23)日初审通过“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又称“陈水扁条款”),增订“不违背职务行为行贿罪”。台当局法务部门表示,待“立法”通过后,台湾民众、厂商送红包给公务员都要负担刑事责任,最高要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50万新台币以下罚金。

  据报道,根据现行“贪污治罪条例”规定,目前仅对台湾公务员违背职务行、收贿者,订有罚则;民众若对公务员行贿、送红包等,则处罚受贿的公务员,不处罚行贿的民众。

  有鉴于部分金控行贿扁家的弊案虽然有行贿的事实,但由于没有违背职务,让行违者最后都没有受到处罚,因此国民党最高民意机关党团就提案“修法”,在“贪污治罪条例”中新增“不违背职务行贿罪”,并且在今日完成初审,最早提出“修法”的国民党籍民意代表谢国梁说,这样的“修法”,才能弥补过去“法条”上的漏洞。

  不过台当局法务部门主管曾勇夫强调,由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因此过去的陈水扁家族弊案并不适用。

  台当局法务部门官员陈守煌则表示,未来“不违背职务行贿罪”三读通过后,行贿公务员者将处以刑罚,希望“修法”能改善民众送红包、厂商行贿等社会风气,澄清吏治。(中国台湾网 冯存健)

  作者:冯存健 (来源:中国台湾网)

(责任编辑:U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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