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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文博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5月25日02:20

  据新华社电 近期,包括故宫在内的一些文博单位建“会所”经营的消息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昨日,在国家文物局召开的文化遗产日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说,国家文物局对于文保单位进行经营性服务的态度是一贯的。

  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文保单位将其管辖的博物馆、保管所等辟为观众游览场所;另一方面,这些收入一律视作事业性收入,禁止将经营收益作为利润分配,必须用于与文物保护有关的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3条规定,核定为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各级文保单位须经相应的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4条表示,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0条明确限定,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24条规定,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保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董保华表示,违反规定的行为在文保单位不是不存在,问题一旦出现就要纠正,“应会同国家审计部门,审计辟为参观游览单位的博物馆等文保单位的收入,是否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执行。”

(责任编辑:UN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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