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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检察院官员:醉驾一律公诉 依照情节量刑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5月26日04:17
广州检察机关今日对首批13宗危险驾驶案集中提起公诉
醉驾一律公诉依照情节量刑
醉驾一律公诉依照情节量刑
广州检察机关今日对首批13宗危险驾驶案集中提起公诉


  连日来,关于“醉驾是否一定入刑”的讨论持续不断。广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李启新昨日表示,只要醉酒驾驶就构成犯罪,至于情节,可以作为量刑考虑。

  文/记者刘晓星 通讯员穗检宣

  图/CFP

  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中,被告人均为男性,年龄最大的为43岁,最小的为24岁,发案时间一般为晚餐后和凌晨两个时段,有因被交警查车测出血液酒精含量超标抓获的,也有因发生车辆碰撞后测出血液酒精含量超标抓获的。

  10日内查出15宗危险驾驶案

  据广州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李学东介绍,5月10日,广州市检察机关收到了由广州市公安局移送的第一宗危险驾驶案件。截至5月19日,广州检察机关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一共有15件15人。目前,这些案件分别由荔湾区检察院、天河区检察院、海珠区检察院、越秀区检察院、白云区检察院和花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这些案件中,5月1日凌晨1点多在广州市环市中路广州电视台对出路段发生的周某信危险驾驶案,是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后广州公安机关查获的第一宗醉酒驾驶案件,也是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宗醉酒入罪的案件;5月9日凌晨在东南西环快速路右线39公里路段发生的朴某俊危险驾驶案,被告人与两辆货柜半挂车相撞后仍在驾驶位上醉酒不醒;5月15日凌晨在白云区松洲街社前路附近发生的周某涛危险驾驶案,在被告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高达250mg/100ml,超出醉酒入罪标准80mg/100mL达3倍之多,是目前为止广州查获的醉驾案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最高的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均为男性,年龄最大的为43岁,最小的为24岁,发案时间一般为晚餐后和凌晨两个时段,有因被交警查车测出血液酒精含量超标抓获的,也有因发生车辆碰撞后测出血液酒精含量超标抓获的。

  13宗提起公诉两宗补充侦查

  李学东介绍,为向全社会宣传刑法修正案(八)有关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深化对醉酒驾驶危害行为的认识,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按照广州市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广州检察机关将于今日对已经办结的13宗危险驾驶案依法提起公诉。据悉,另两宗尚未提起公诉的案件,是由于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只要醉驾就构成犯罪一律公诉

  连日来,关于“醉驾是否一定入刑”的讨论持续不断。广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李启新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第133条之一这样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李启新表示,按照对法条本身的理解,应当认为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就构成犯罪,一律提起公诉,不存在选择性和区别对待的问题。

  量刑情节:态度、后果、酒精含量

  至于情节,李启新认为可以作为量刑评价,包括认罪态度,造成后果,酒精含量等。“例如,80mg/100ml和300mg/100ml在量刑上显然应该有区别。在13宗案件中,有一个人是醉酒驾驶开到了高速路上,然后停在高速路边睡觉,这跟行驶过程中被交警查到醉驾肯定是有区别的。”李启新说。

  他同时表示,目前还没有量刑档次指引。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后,在综合大量案例情况下,将针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来评价量刑是否恰当。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有的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判决未体现公平公正,也有可能提出监督意见。他还透露,在即将提起公诉的13宗案件中,有数宗案件检察机关已提出了量刑建议。

  怡乐路案不在集中公诉中

  记者了解到,此前备受关注的海珠区怡乐路“5·7”交通事故并未在首批提起公诉的13宗案件内。司机杨某某在逃离现场40多个小时后投案,警方对其血液样本进行检测,却未检测出酒精成分。坊间纷纷推测,其可能是为了逃避酒精检测而“消失”40多个小时。

  对此,李启新表示,现场酒精测试或者抽血虽然是很重要的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假如有其他证据能够很充分证明司机确实是醉酒驾驶,也是可以认定的。但是,除了检测,其他证据如何证明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这必须结合具体个案。

(责任编辑:U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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