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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回应清华真维斯教学楼事件 冠名符合规定

来源:北京晚报
2011年05月27日15:03

  本报讯(记者李莉) 近日,清华大学真维斯楼冠名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今天上午,教育部对此事进行回应。教育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真维斯冠名符合规定,建筑物冠名应由校方与捐赠方协商。

  1997年,国家教委有关相关规定,不允许企业、个人冠名学校建筑物,遇特殊情况要报批。2004年,国务院取消了部分行政许可权,教育部门不再具有冠名审批权力。目前高校对建筑物命名,可以依据捐赠法。捐赠法规定,捐赠方可以对捐赠项目有命名权利。教育部门欢迎社会各界捐赠支持教育,关于如何冠名需要双方商量,校方可以通过民主渠道,广泛征求意见。

  作者:李莉

(责任编辑:UN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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