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榆林5月28日电(记者倪建军)陕西省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讨要千万元红利诉讼案今日二审有果。陕西省榆林市中级法院今天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索要分红费的诉讼请求。
2005年初,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变卖房产在其同学陈旺荣煤矿入股180万元,占10%股份。由于2005年8月,中纪委明令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入股煤矿,张继峰、陈旺荣达成口头退股协议。2008年2月,张继峰以其持有10%煤矿股份为由将陈旺荣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分红收益。
由于张继峰法官身份及回避规定,榆林市中级法院指定横山县法院受理此案。今年2月,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务员法》、《法官法》禁止公务员入股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张继峰的入股合同有效,判决张继峰及其妻持有股份有效,享有2007年和2008年分红款共1100万元。
陈旺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榆林市中级法院。榆林市中级法院认为,张继峰身为一名法官,违反《公务员法》、《法官法》关于禁止公务员、法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明确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系违法行为。且张继峰在2005年8月与陈旺荣已达成口头退股协议,并分别于2006年、2007年两次收取了陈旺荣给付的退股款360万元,张继峰出具的收据中亦载明系返还款,证明退股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再从张继峰提供的其与陈旺荣的通话记录也能印证张继峰在煤矿中已无股份。二审法院认为张继峰诉请在煤矿享有股份无事实依据,遂决定撤销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