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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用1年不合格可辞退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1年06月03日04:03
  本报北京6月2日电(记者叶紫)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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