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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曾荫权的露台,权利平等的“阳台”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燕赵晚报
2011年06月07日02:39
  刘效仁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在麦当劳道碧云楼的住宅,以玻璃嵌板围封客厅外廊的工程,被香港屋宇署认定违反《建筑物条例》,发信要求自行清拆,或者聘请认可人士证明工程符合法例要求。曾荫权随后发表声明表示,已委托专业认可人士,根据屋宇署的劝喻,安排尽快清拆现有的玻璃嵌板,并会按法例要求,重建符合标准的客厅外廊。(6月5日《新民晚报》)

  曾荫权住宅露台,无疑成了法律面前权利平等的宣示平台。香港《建筑物条例》严密规范,真正有法可依。比如,2006年6月22日屋宇署就曾发信,要求曾荫权拥有的公司拆除单位抽气扇上一个小檐篷及外墙的花架,显见法规的“谨小慎微”。

  此番再次认定行署长官住宅露台涉嫌“僭建”,发信令其自行拆除,表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所以无论是普通公民的曾荫权还是身为特首的曾荫权,只要是违例一样予以追究,并不会因其身为行署长官就网开一面。其实,曾长官住宅露台的“僭建”非今有之,而是1998年买入以来,从无进行任何改建或加建工程,可以说是既成事实。而清理“僭建”的风暴似乎始于2006年,而当时“以玻璃嵌板围封客厅外廊的工程”并未被列入范围。此次亦可按不追溯既往的法理予以绿灯放行。而香港屋宇署却坚持有错必纠且紧追不舍,颇有一股子对法律使命坚守的执着劲儿。

  曾长官尊重法律,从严律己,真正做到了率先垂范。当年屋宇署令其拆除一个小檐篷及外墙的花架,曾荫权并未嫌其多管闲事而置之不理,而是立即在20日限期内进行拆除工程,并获屋宇署于2006年7月来信确认。此次,同样未推脱责任,同样是闻过则改,且主动“聘请专业人士尽快视察我的单位,跟进有否其他任何的问题。如果有问题,我一定会立即跟进处理”。身教胜于言教,此处无声胜有声。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责任编辑:UN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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