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醉驾入刑”考验交警办案细节 收集证据须规范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6月07日17:41
  飙车、醉驾被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实施了1个多月,引起全国热议。如何锁定醉驾、飙车,如何执法才能让这些人入刑呢?6月3日上午,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为南宁市交警支队数十名中队长以上职务的交警“讲课”,分析了办理醉驾案中的种种细节。此举不仅对交警办案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也对飙车人、醉驾人有警醒作用。

  即使情节轻微

  也没“口子”可开

  自从5月1日开始实施“醉驾入刑”以来,关于醉驾入刑的新闻和说法,就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今年5月,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被判处拘役;四川省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因公喝酒”先被行政处罚,后被追究刑事责任案,都引起了热烈讨论。

  其间,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醉驾“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等观点后,公安部即表态,称醉驾案一律刑事立案侦查。5月23日,最高检发言人称,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为解开“醉驾情节轻微是否属于犯罪”的疑惑,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公诉科的检察官唐国锋,向南宁市的交警讲述了醉驾案的相关法律规定,试图证明“醉驾入刑”没有“口子”可开。

  唐国锋说,今年4月最新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的处罚办法。事实上已经对“情节轻微”(酒后驾车)、“情节严重”(醉酒驾驶)有了区分。如果再在醉酒驾驶中寻找“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就会出现对醉驾的处罚要比对酒后驾车的处罚还要轻的情况,显然不符合这条法律规定的逻辑。

  破解五大疑惑

  解析“醉驾入刑”

  在阐述醉驾一定入刑后,检察官又对办理这类案件中的“五大疑惑”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这不仅对交警有所指导,对广大司机也有警示意义。

  一是醉驾要被刑事拘留多少天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醉驾者被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为3天,最长是7天。检察官建议可以考虑对“采取刑拘并延长至7日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对醉驾人是否逮捕的问题。

  根据刑诉法关于逮捕的规定,只有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采取逮捕的措施。而《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最高刑期为拘役6个月,不符合逮捕条件。

  三是对醉驾人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

  唐国锋认为,“在法理上是适用的”。根据《刑法》的规定,拘役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宣判缓刑。醉驾被判处的是拘役,最高刑期是6个月,符合缓刑的条件。事实上,今年5月1日以来,全国各地包括广西查获的醉驾入刑案件中,没有一例判处缓刑。

  四是传唤最长多少个小时的问题。

  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大家最初印象深刻的是24小时。这是1995年通过的《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带到公安机关留置盘问,时间不超过24小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到48小时。”

  事实上,1997年经修改实施的刑诉法已明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刑诉法修改施行之日始,《人民警察法》关于传唤的规定便告失效。

  五是对醉驾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问题。

  检察官建议对醉驾者在刑拘期限尽量不采取取保候审。因为这往往会导致嫌疑人逃跑、不到庭等情况,最后导致醉驾案难以公诉、审判。如果7天过后仍无法侦结,才变更强制措施,采用取保候审。

  收集证据规范

  传唤才有效力

  “如果我们传唤嫌疑人家属,他们不接电话、人也不来怎么办?”在讲课间隙,有交警询问主讲检察官。因为如果细节上不注重规范和法律效力,就有可能让醉驾者逃避法律制裁。

  检察官认为,从已办理的案件看,应收集以下证据:一是证明涉案人员存在“驾驶行为”,二是证明系“醉驾”。醉驾需要的基本证据中,重要的是有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笔录等。

  在检验酒精含量中,检察官建议按照规范流程办理:开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通知嫌疑人家属(最好有专门的“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通知书”,如无法通知,由两名交通警察注明原因)→由交通警察将嫌疑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提取血样或者尿样应当留有备份,专门保管)→制作专门的血液提取笔录→及时送检。

  检察官还结合国内各地办理醉驾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列举。如,有的检验酒精含量的机构没有资质、有的被检人有姓名没有身份证号码、有的送检报告上没注明是谁的血样等。

  针对各种状况,主讲检察官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血液提取笔录应包含的内容有:时间、地点、采取什么方式消毒、由谁抽血、对谁抽血、抽什么地方的血、普通真空试管封装、多少毫升、有无备份、贴有什么标签等。证人、抽血医生、民警要签名。

  在血液检验报告上,建议完善标注的内容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等。

  对嫌疑人的笔录内容上,建议应包括的内容有:嫌疑人在什么地方喝的酒、与谁喝酒、喝了什么酒、喝了多少、开什么车(车牌号)、从哪里开车来,要去哪里、车速是多少、喝了酒为什么还要开车等问询。具体写明时间、地点、人物、被民警查获等情节,越详细越好。

  7日办结醉驾

  考验部门能力

  在高晓松醉驾一案中,他是今年5月9日晚上10时多被交警查获,法院在5月17日下午就判处他拘役6个月。这也正是在醉驾最长的刑拘期限内。问题就出来了: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期限,是否应该计算在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内?强制措施该如何衔接?

  主讲检察官认为,目前国内对醉驾案件中的办案期限,没有专门规定,但一般都是在7天内,公、检、法走完了所有程序,避免7天过后,难以审判嫌疑人的情况出现。有些地方公、检、法相继形成会议纪要,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刑拘期限等问题进行规范。如有的规定,对醉驾嫌疑人一律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延长至7日。有的地方还专门规定了适用的情形。

  在办案期限的问题上,许多地方公、检、法以会议纪要形式规定:“公安机关应在刑拘后三日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在一日内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在三日内作出判决。”而有的地方则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刑拘后三日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对被告人作出逮捕决定,并在七日内作出判决。”

  主讲检察官认为,这些都值得广西的公检法部门借鉴。在7天内办结醉驾案件,不仅对交警部门,同时对检察机关、法院的办案质量,是个严峻的考验。只有注重办案效率和办案程序合法、锁定证据注重细节,才能做到准确地快速结案。(记者 骆南华 通讯员 陈凌茵)

  作者:骆南华 陈凌茵 (来源:南国早报)
(责任编辑:UN009)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