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消费者具有批评权但不能滥用权利 因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中山永怡聚豪园小区的业主在自家窗户上贴出大字报,声讨开发商,却被开发商两度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业主此举损害了开发商的名誉权,判令赔偿10万元。昨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将赔偿数额降至1万元。法官表示,消费者具有批评权,但不能滥用权利。
起因 业主与开发商交恶 黄敬伟、刘小华夫妇是中山聚豪园一套楼房的业主。2008年2月16日晚,黄敬伟夫妇开车回聚豪园,因车辆出入问题与永怡物管公司保安员发生争执,黄敬伟后称被人殴打。黄敬伟于当日晚入住中山市中医院,后于2月24日出院。
事后,黄敬伟夫妇在其聚豪园住所处用大字报的形式张贴写有“无良发展商”、“霸道物管”、“业主被打留医”、“欺凌业主事不可忍”、“楼王豪宅平价转让”等字样的标语。永怡公司于同年4月1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 法院判业主赔10万元 2009年11月22日,黄敬伟夫妇又在其聚豪园住所窗户上张贴大字报,以特大号字体书写了“合同无信”、“房产无证”、“房质低劣”。永怡公司认为黄敬伟夫妇的行为再次侵害其名誉权,向第一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2010年5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敬伟夫妇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向永怡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
上诉 标语是真实陈述 黄敬伟夫妇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理由称:一、“合同无信”、“房产无证”、“房质低劣”三幅标语是对自己所购物业现状客观情况的真实陈述,均有事实依据。
“合同无信”,指的是永怡公司存在逾期交楼、逾期办证、保修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房产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等诸多“合同无信”的违法违约的客观事实。
“房产无证”,指的是黄敬伟夫妇至今仍未取得涉案所购物业的房产权证,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永怡公司在报纸《声明》中说这句话意味着“涉案楼盘房产不能办房产权证”是曲解,造成的法律后果或负面影响永怡公司应自行承责。
“房质低劣”,黄敬伟夫妇提供证据及照片证明,永怡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外墙裂缝且渗水严重,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他们已装修的房屋严重受损且至今无法入住,并有证据证明。
终审 赔偿数额降至1万元 昨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将赔偿数额降为1万元,并判令永怡公司承担诉讼费4.72万元,黄敬伟夫妇承担600元。
法官表示,黄敬伟夫妇的评论从逻辑上讲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从法律上应认定其夸大了事实,即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借评论之机诽谤、诋毁永怡公司名誉的故意或过失。由于黄敬伟夫妇的行为误导购房者对永怡公司的总体评价降低,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永怡公司的名誉。鉴于永怡公司对纠纷的发生即在履行与黄敬伟夫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过错,其对损失难以举证,赔偿损失的性质不是填补实际损失,而是对侵权行为的制裁。(记者肖成 通讯员中法宣)
(责任编辑:UN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