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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毒警察诱惑侦查毒贩上钩 为保护线人伪造证据

来源:北京晚报
2011年06月15日17:07

  本报记者 安然

  昨天还是一名战功赫赫的缉毒警,今天却已锒铛入狱。始终认为自己完全清白的刑警刘雨辰(化名)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面对十大项罪状,简直弄不清那上面的人到底是不是自己。在普通人看来,这些罪名与他刑警的身份倒真可能会发生关系:滥用职权、贪污和刑讯逼供。这与“常规坏警察”能犯的罪行高度吻合。然而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刘文元律师的眼里,所有的判决都只能在一个前提之下完成:证据确凿。恰恰在这最重要的一点上,检察院起诉的所有罪名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在一场艰苦的、历时3年的马拉松审判之后,刘雨辰最终还是被认定了惟一一项贪污罪名,并判处3年徒刑。尽管现在他已出狱,刘律师却依然奔走在继续申诉的道路上。在他看来,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存在着明显的漏洞,如果不能抓住一切机会为当事人讨还一个迟来的公正,那是律师的失职,更是中国法律的失职。

  “钓鱼执法”玩砸被批捕

  2007年7月25日,刑警刘雨辰在迎来自己31岁生日的前三天,先迎来了人生中最大的一次变故:前一秒还是人民警察,下一秒已成了人民的阶下囚。

  据某区检察院的指控,这个从警以来平均每年抓获300多名吸贩毒分子的刑警涉嫌徇私枉法等多项罪名,由此被刑事拘留,并于几天后被批准逮捕。

  记者在检察院起诉意见书上看到,根据调查,刘雨辰涉嫌的犯罪事实包括滥用职权罪、贪污和刑讯逼供。这让人对该警察的人品产生了极大怀疑:2006年12月,刘雨辰利用在押的戒毒人员吴某和原戒毒人员姚某,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手段,从毒贩唐某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而在事后的处理阶段,他又故意把吴某前两次购买的毒品丢失,编造虚假证人笔录,最终导致唐某涉嫌贩毒案因证据存在漏洞而无法起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通俗地说,就是“钓鱼执法”玩砸了!

  此前的2003年,警方在该市某医院病房里查办吸贩毒人员张某和娄某,从病房中搜出现金3万元,交给刘雨辰保管,此后就被他占为己有。从2004年到2007年3月,类似的贪污行为还有多起。例如,他抓获某吸毒人员后,收取对方数万元现金后将其释放。在另一次缉毒行动中,又将房间内搜出的2.5万元现金据为己有。

  意见书上最后一条罪名是刑讯逼供:2007年1月26日晚,警方查办一起吸贩毒案件时,刘雨辰为逼供殴打犯罪嫌疑人王某,导致对方当场骨折。但这一项罪名由于缺少佐证,在此后的正式起诉中被删除。

  多项疑点指向“不存在”

  即使如此,现有的起诉罪名和各项罪行如果全部被法庭认可,迎接刘雨辰的将是至少十年刑期。而从起诉书上看,所有罪行逻辑清晰,也很符合普通公众心目中贪腐警察的形象。凡是看过《廉政风暴》、《金钱帝国》之类反映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警察贪污腐败状况电影的人,都会本能地判断:这不过是又一名落网的贪腐警察罢了。

  接案后,刘文元律师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了艰苦的调查。在一审过程中,所有证据都是由检方提供,辩护律师只能“用别人买来的菜做自己的饭”。然而就在分析这些证据时,刘律师找到多项疑点,而这些疑点的指向非常清楚,所谓“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根本就不存在。

   ■一审澄清"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刘律师说,"刘雨辰的做法实际上是各国缉毒警通用的。当然,他办案时确有伪造证据的做法,但从具体案情可清楚地看到,所谓‘伪证’是为保护‘特情’,这也是办案过程中一个相当必要的部分。如果这都要受到法律追究,我不知道全国还有多少缉毒警可放手干活。"

   和其他刑事侦查工作明显不同的是,毒品犯罪交易双方,并没有直接的被害人,所有毒品交易都是在犯罪人之间秘密进行的,作案手段比其他犯罪更有隐蔽性,发现犯罪行为,搜集犯罪证据极为困难。多年来,中国警察在打击毒品犯罪的时候,也采用了和国外同行们相似的手段——诱惑侦查。也就是通过引诱毒品犯罪嫌疑人实施卖毒或者买毒行为,当场将其抓获。按照普通公众更能理解的用词,就是"钓鱼执法"。

   在实践中,最典型手法是警察根据毒品特情——也就是常说的线人——提供的情报,得知卖毒人欲卖毒的情报后,指使特情与毒犯联络,在双方进行毒品交易时将毒犯抓捕。这种方式对于侦破毒品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是用诱惑侦查手段,通常是在掌握了被诱惑人的犯罪线索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是为了人赃俱获以查实证据,有的是为了引诱"上线"毒贩出洞,以深挖毒源。2000年4月法[2000]42号《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已经肯定了特情引诱犯罪的做法。

   根据刘律师的调查,这种"控制下交付"是经过请示市公安局批准的,并拨付了特情经费。起诉书上所称"由于形成虚假事实与证据材料,导致无法提起公诉"(注:区检察院认为对唐某不应起诉,而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导致无法起诉),实际上是该案被退回补充侦查,而在此过程中,嫌疑人唐某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唐某出逃,因此才致使无法提起公诉。"这里有一个逻辑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起诉书已经认定唐某贩卖毒品一案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是虚假的,怎么又能认定他有罪?"

   关于刘雨辰将吴某前两次购买的毒品丢失的问题,刘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这两次购买的毒品都是0.1克海洛因,被风吹跑、沾水丢失都是可能的,充其量是工作失误,也不影响唐某贩毒案的成立。而"为吴某编造虚假证人笔录"的问题,是将"没有吸食做成前两次毒品被吴某吸食",它的实情就更加简单:这是保护线人必须要做的工作。"特情也属于证人,证人需要保护,对证人予以保护是国际上的通用做法。如果将特情在案件中的所作所为全部公之于众,必然将陷特情于极度危险的境地,长此以往,又有谁肯配合警方破案?" 

   关于"徇私枉法"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一审判决书上明确写道:"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雨辰犯有徇私枉法罪的指控,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刘雨辰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本院不予支持。"然而,贪污罪的罪名却被法院认定,并以此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

   ■二审撤销多项"贪污"认定

   一审判决之后,刘雨辰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距离刘雨辰被采取强制措施两年后,二审法院终于开庭。此时,刘文元律师继续担任当事人的辩护律师。

   二审中,刘律师提出,检察院所依据的证人证言有明显的漏洞。其中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的证人张某,与刘雨辰冤仇颇深。此人曾经多次被刘雨辰抓捕,她的证言很可能出自报复心理,因此她的证言只能分析使用,并不能直接作为强有力的证据。在案发之后,作为吸毒人员的张某却没有在塘沽戒毒所戒过毒,她的真实身份到底是不是案件中的当事人都值得怀疑,证言根本就没有可信性。

   此外,对张某的询问在某咖啡厅进行,而且笔录中,不仅被询问人没有在笔录的每一页上签名;同时询问人(侦查人员)也没有在笔录上签名。这已经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这样严重违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按照张某的说法,她交出这3万元,目的是让缉毒队放了他们。即使这种说法完全属实,那么本案应该是权钱交易,也根本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最重要的是,如果是权钱交易,对刘雨辰而言,他根本没有这个权力放人。"刘律师说,根据一系列证据进行分析,既不能证明张某戒过毒,也不能证明她交过钱,更不能证明这笔钱曾交给刘雨辰保管。

   在贪污罪名之下的其他罪行的认定中,对于证据的使用都存在着非常类似的问题。如当事人的犯罪时间不吻合、取证程序违法、不同证人的证言发生矛盾,甚至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也不一致等等。

   在辩护意见的最后,刘律师说:"在一审认定刘雨辰贪污犯罪的问题上,主要证人都是被他多次抓捕的、对他有仇恨的吸贩毒分子,证供之间、证人与证人之间互相矛盾。我们在二审开庭时又提交了当事人不在场关键证据,充分证明了他没有犯贪污罪。请二审法庭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

   2010年5月20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上认定,刘雨辰及辩护律师所提出的多份证言内容矛盾之处,法院予以认可。这使得贪污罪中的多项罪行"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故该起事实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然而,法院依然认定刘雨辰贪污3万元的情节属实,构成贪污罪,量刑改为有期徒刑三年。而此时,距离刘雨辰刑满释放仅有两个月的时间。

   ■虽获自由仍继续申诉

   时至今日,当年的刑警刘雨辰已经重获自由,但生活的轨迹完全改变。这起案件中,经过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一个原本可能会判十年以上的案件以三年徒刑收场,在现有的法制条件下已算是难得。但是,刘律师显然不满足于此。案件终审完毕后,他的调查却没有终止。

   现在,根据他的调查,被法院最终认定的贪污罪行的发生地——天津市某医院出具了证明,证实案件中的证人丈夫在案发时间并未住院。"连案件发生的地点都是虚构的,案件还存在吗?"目前,申诉还远远没有结果。

   对于案件彻底重审的希望,刘律师说:"我只是在尽自己的努力,尽一个刑辩律师的责任。我相信我的当事人是清白的,虽然现在他已经重获自由,但我还是希望,能真正依靠法律还他一个清白之身。" J060   

(责任编辑:UN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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