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关区人民法院、溧水县人民法院20日分别对南京“7·28”事故三起关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6名责任人分别获刑。
2010年7月28日,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的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发生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其中14人重伤,周边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迈皋桥街道办事处原主任施靖在组织拆迁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导致地下丙烯管道被挖穿、丙烯泄漏并爆炸,继而引爆附近的中华饭店,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下关区人民法院认为,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原主任朱广源在明知迈皋桥街道办事处未办理拆迁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应被告人施靖的请求,违反工作职责和程序,擅自决定对南京塑料四厂地块发布拆迁通知,并由区拆迁办拆迁安置科原科长王有道具体落实;王有道明知上述实情,仍然违规予以办理。此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溧水县人民法院认为,工程队负责人邵殿军在无拆迁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揽拆除工程,并组织施工。董来荣擅自指挥方强锋操作挖掘机挖掘;方强锋在发现地下不明管线时,仍用挖掘机抓头清理不明管线上的尘土,将丙烯管线抓破,从而酿成事故。此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施靖有期徒刑5年,另5名被告人因本案及其他犯罪分别被判处3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UN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