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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鹏撰文揭足坛丑闻 一审判决构成诽谤欲上诉

2011年06月23日08:59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刘冠南 徐林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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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荔湾法院判决李承鹏揭黑文章构成诽谤,李不服将上诉

  记者 刘冠南 徐林)“李大眼”PK陈亦明首回合完败。昨日下午,广州市荔湾法院对陈亦明诉“名誉权”侵权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李承鹏、刘晓新、吴策立、足球报社须公开道歉,并赔偿陈亦明精神损失。

  案件回放足球名记曝丑闻成被告

  去年,中国足坛掀起了打黑风暴。李承鹏等人在此背景下推出《中国足球内幕》一书,书内惊爆众多球坛丑闻,其中包括指责陈亦明赌球。当时,《足球》报对该书的一些章节进行了转载。该书封面上印着“欢迎对号入座”、“欢迎诉讼公堂”,随后陈亦明令其“如愿以偿”坐到了被告席上。

  去年6月30日,广州荔湾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名誉侵权案。

  陈亦明诉称,四被告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及《足球》报社在作品和转载中对他侮辱诽谤。有关“陈亦明无疑是中国知名教练里最早参赌的人”、“中国足球的假赌黑绕不开陈亦明”等内容为捏造。陈亦明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道歉并消除影响,而且索赔450万元!

  法院认定陈亦明坐庄设赌属捏造

  荔湾法院审理查明,陈亦明是中国足球界的知名教练。被告足球报社是《足球》报的出版单位。被告刘晓新是该报社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承鹏、吴策力是足球报的记者,三人合著《中国足球内幕》一书,《足球》报进行了转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是一些新闻报道,报道主要陈述了足协处罚的相关事件,但没有评论主教练陈亦明,更没有涉及赌球内容。至于“陈亦明专业足球理财公司”的网页,被告也不能证明该网页就是陈亦明本人所开设。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陈亦明为了躲债逃到南美洲。相反,原告提供证据证明他在2001年与《羊城晚报》记者共赴马尔代夫是进行采访报道,他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担任了广州电视台足球解说员和参加广州市内的足球比赛,并无逃往国外。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描述陈亦明参与赌球、坐庄设赌、躲债失踪、自毁职业等有关涉赌的事实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属捏造事实。

  《判决书》同时单独认定,李承鹏在个人博客内强调陈亦明“就是赌徒”,属于捏造事实诽谤。

  一审判决李承鹏道歉声明须挂30天

  经过长达近一年的审理,昨天下午,荔湾法院对此案宣判。

  法院认为,《中国足球内幕》描述陈亦明经常赌球、开盘坐庄、躲债毁掉职业的主要事实,使用“最早参赌”、“狗屁不是”、“执迷于开盘坐庄”、“几近专职赌博”等含有贬低原告人格的言辞,其行为构成诽谤和侮辱。严重损害到原告的名誉。

  法院一审判决众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陈亦明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判决被告李承鹏连续30天在网站个人博客首页的醒目位置公开刊登向原告陈亦明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

  同时判决四被告向陈亦明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元;精神损失20万元。李承鹏须额外单独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

  李承鹏“我感到特别娱乐”

  “说我诽谤陈亦明,那我还诽谤过南勇和谢亚龙呢!”李承鹏这样对记者说。

  昨晚,记者致电李承鹏,他表示已经获知了判决书的内容,认为法院判得不对,“我感到有些惊讶和特别娱乐!一定会提起上诉”。李承鹏说,“如非法赌球网站,如中国足协对陈亦明的处罚,都是铁的事实。法院竟然不认定,我认为这是娱乐精神!”李承鹏认为,刘晓新在文稿中说陈亦明“消失”,指的是从公众视野中消失,但法院认为指的竟是人身的消失,如此混为一谈确实没有道理。

(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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