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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宁国路醉驾司机批捕 父亲称不会请律师辩护

来源: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作者:陈牧 李国珍 袁星红
2011年06月23日09:38

  昨日,在宁国南路醉驾肇事案肇事司机马海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后,省城律师界就该以何罪批捕问题发表了各自看法。

  批捕结果出人意料

  昨晚,记者联系上聂女士的代理律师之一韦文津。韦律师说,这样的批捕结果确实出乎他的意料,受害人家属也非常痛心。

  “肇事者饮酒后又逃逸,并致死两人,情节相当恶劣,我认为批捕罪名的起点太低了。”韦律师告诉记者,下一步他们会就这一结果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根据案情的相关证据拟定起诉意见书。

  省城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胡海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看了该案的相关报道,我觉得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批捕也是合适的。”并表示,从他了解的情况来看,马海涛的心态应该成为主要考虑的因素。在该案中,马海涛在合肥市主要道路上驾驶车辆速度过快,而且是醉酒驾驶,这种行为已经将在该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置于危险之中,这种心态的性质是“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应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应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此批捕比较恰当

  “如果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个人觉得是不合适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省城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在他看来,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捕马海涛比较恰当。

  陈律师表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以下几种不同:首先是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同时客体的要求也不同;主观故意有不同,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犯罪后果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罪,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

  陈律师说,总体看来,马海涛涉嫌的犯罪事实更适合于交通肇事罪。

  省城另一位律师朱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说:“从目前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看,定这项罪名是合适的。”在他看来,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的结果”的心态。交通肇事罪在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包含间接故意),是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他看来,此案中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是,马海涛醉酒后驾车回家途中不慎将两名路人同时撞飞,“如果他是撞了一个人再继续开车撞了另一个人,还有可能涉嫌后一项罪名。”

  本报记者 陈牧 李国珍 袁星红

  相关链接

  成都孙伟铭案

  2008年12月14日,没有驾驶证的孙伟铭驾驶一辆小汽车,在发生追尾后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后冲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以超过限定速度一倍以上的车速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重伤。终审判决时,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南京张明宝案

  2009年6月30日晚,张明宝吃饭饮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上路边停放的6辆机动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对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无期徒刑。

  杭州胡斌案

  2009年5月7日晚,胡斌驾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将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谭卓当场撞死。次日,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2009年7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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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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