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李亚红、刘浦泉)北京市消费者协会23日对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有关合同条款进行点评时指出,“服务到期余额不退”为典型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侵害,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条款。
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有关合同条款规定:不同面值的充值卡有效期不同,有效期从充值之日起开始计算。首次充值后,账户状态进入账户生命周期,主要包括有效期、充值期和锁定期三个时间段。锁定期(30天)内,无论账户是否有余额,用户不能呼出和接听任何电话,且不能自行使用充值卡充值,必须携带用户卡到移动公司自有营业厅进行解锁后充值。如果用户在账户锁定期内仍未充值,锁定有效期过后,其号码将会自动注销,号码注销后,账户中的余额不再返还用户。充值卡不提供申请销号以及退余额服务。
北京市消协点评认为,手机账户余额所有权应当归属消费者。消费者通过充值卡向手机账户充值预付话费,实际上与电信运营商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电信运营商为充值卡设定了一个服务有效期,实际上是为合同的履行规定了期限。有效期结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运营商可以不再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但是,服务的终止与手机账户余额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消费者通过购买充值卡充值,取得了手机账户话费的所有权。电信运营商提供了通信服务,应当扣除已消费手机账户预付话费,当运营商提供的通信服务终止后,如果账户内还有话费余额,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此时该余额并没有因运营商提供服务而被扣除,并没有发生法律规定上的转让,该余额的所有权仍然为消费者所有。消费者如果要求退还话费余额,运营商有返还余额的义务,应归还消费者,不能随意侵占。
北京市消协指出,电信经营者单方制订“服务到期余额不退”条款,并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对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与合同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侵害,应当认定为“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款,当属无效。而且,电信运营商占有话费余额没有合法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运营商应将话费余额返还给消费者。如果拒绝返还,则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北京市消协提出,电信运营商应该采取积极措施以保障消费者可以自由支配手机账户话费金额。一是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设置话费有效期,如因需要设置有效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二是设置提醒及余额退还服务,消费者手机账户话费有效期届满,运营商应履行提醒义务,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消费者及时行使权利,以避免消费者不知情或者怠于行使自身权利;三是运营商应完善账户话费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服务期满后,应当设定多种退返途径,允许消费者自由选择。
作者:李亚红 刘浦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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