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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协:手机话费余额应能退还 取消有效期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6月24日03:04

  北京市消协点评移动电话预付费霸王条款,称应取消话费有效期

  手机话费应设余额退还服务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昨天,北京市消协对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中的两则霸王条款予以公开点评,并敦促电信运营商应尽快取消话费有效期,并为消费者设置话费余额退还服务。

  市消协指出,电信运营商应积极保障消费者话费余额权利的实现。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记名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超过有效期尚有余额的,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对于手机账户余额的返还,在实际中还存在许多客观困难。但市消协表示,“手机账户余额所有权归属于消费者”,电信运营商应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可以自由支配手机账户话费金额,一是尽快按照规定取消设置话费有效期。二是设置提醒及余额退还服务,消费者手机账户话费有效期届满,运营商应履行提醒义务,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消费者,同时还应设定多种退返途径。

  昨天,北京市消协还对目前移动电话预付费中的两则不公平霸王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分别是:“不同面值的充值卡有效期不同”和“本卡不提供申请销号以及退余额服务”。市消协指出,电信企业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如果利用优势地位,随意免除应尽义务、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应视为无效。

  移动电话预付费霸王条款

  不同面值充值卡有效期不同

  1 50元面值,有效期为90天;500元面值,有效期为540天(有效期从充值之日起开始计算)。

  2 本卡不提供申请销号及退余额服务

  市消协点评

  服务终止、余额归属是俩概念

  消费者通过充值卡向手机账户充值话费,实际与运营商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充值卡既是债权凭证,也是消费者对话费享受所有权的财产证明。电信运营商虽为充值卡设定了一个服务有效期,但服务的终止与手机账户余额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话费余额所有权仍为消费者,运营商不能随意侵占,“服务到期余额不退”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利,应属无效。

  作者:廖爱玲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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