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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尚未超出偿债能力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6月27日16:56
(权威访谈)“债务负担尚未超出其偿债能力”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就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情况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张晓松、杨维汉、周英峰)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7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约10.7万亿元。

  地方政府性债务关系我国经济安全,一直为国内外各界广泛关注。此次审计的基本情况怎样?如何评价此次审计结果?今后应采取什么措施化解债务风险?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尘肇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

  答: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是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国际舆论和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强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为摸清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类型、成因和管理情况,今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应该说,这次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部署。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审计署组织了18个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市、县各级审计机关共4.13万名审计人员,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本级及所属392个市本级、2779个县级地方政府的全部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审计,云南省盈江县因地震未纳入审计。

  审计的范围主要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即由政府或政府部门等举借并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为全面摸清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还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进行了审计。

  这次审计面广量大,时间紧迫。为保证审计数据的准确性,审计人员对每一笔债务都依法进行了核实和取证,审计结果分别征求了省、市、县三级政府的意见。

  记者: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总体状况如何?

  答:从审计结果看,至2010年底,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即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52.25%。如果按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全部转化为政府偿债责任计算,债务率为70.45%。总体看,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尚未超出其偿债能力。

  但审计也发现,部分地区的债务偿还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较大,一些地区、行业的债务规模较大、债务负担较重;由于偿债能力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只能通过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有的地方还出现了逾期债务。

  记者: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

  答:首先,要历史地、客观地、辩证地看待这一问题。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形成有其历史的、客观的原因,债务资金的使用在弥补地方财力不足、应对危机和抗击自然灾害、改善民生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次,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正确判断债务负担状况。一要分清不同性质的债务。不能把政府负有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简单地都视为政府直接债务,否则可能会人为扩大政府债务的风险。二要与偿债的公共资源联系起来看。如果仅简单地依据债务规模、增长速度等指标,无法全面准确地判断债务风险程度。只有将债务余额与政府可支配的公共资源进行对比,当这些资源不足以偿还现有债务,才意味着产生了债务危机。三要看债务资金投入产生的经济效应、社会效应和生态效应等,分析债务举借与经济社会发展是否相适应,是否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

  记者:有观点认为,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产生的,你们怎么看?

  答:从审计情况看,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并不是最近几年才有的,最早可追溯到1979年,当年有8个县区举借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此后,各地开始陆续举债。至1996年底,全国所有省级政府、90.05%的市级政府和86.54%的县级政府都举借了债务。至2010年底,除54个县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其他地方政府均有政府性债务。

  在截至2010年底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有54816.11亿元是2008年及以前年度举借和2009年以后举借用于续建2008年以前开工项目的,占51.15%。其中:2008年及以前年度举借31989.04亿元,占29.85%;用于续建以前年度开工项目和偿还以前年度债务本息22827.07亿元,占21.30%。这说明,地方政府性债务是多年累积形成的,不能将其片面理解为主要因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产生的。

  记者:审计发现哪些主要问题?

  答:这次审计发现,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缺乏规范,大部分债务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部分地区和行业偿债能力弱,存在风险隐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多,管理不规范。

  为此,审计署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审计建议:一是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存量债务;二是继续推进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规范,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行为;三是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实施全口径监管和动态监控。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已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具了审计报告,提出整改要求。从初步整改的情况看,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正在逐项制定整改措施,纠正相关问题,并进一步研究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

  记者:今后在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监督方面有什么打算?

  答:下一步,审计署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与地方财政收支、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继续组织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动态化、常态化的审计监督。通过审计,促进完善和规范债务管理制度,防范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UN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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