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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批经适房申请受理启动 门槛降低范围扩大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6月28日19:45
  中新网上海6月28日电 (记者 李佳佳)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28日对外透露,上海市第二批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受理工作已经启动,将执行今年3月公布的2011年申请准入标准,即人均月收入3300元以下、人均财产12万元人民币以下。实施范围将从原来的13个区扩大到全市所有区县。

  2009年6月,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上海市政府正式颁布《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12月,上海在徐汇、闵行两区率先开展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为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2010年8月和2011年3月,上海市政府先后两次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并部署按照2010年和2011年不同的准入标准,今年分两批开展集中申请审核、摇号排序以及选房购房工作。

  而在房源建设方面,上海市通过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建设机制,近两年上海不断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力度,经过市、区各方面共同努力,截至今年5月底,上海全市已累计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约1120余万平方米(至今年底可供应房源预计达到500万平方米、约8万套)。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除了在建设方式、审核机制、售后管理等体制机制方面着力创新之外,还特别实行了“共有产权”的运作机制。

  所谓“共有产权”机制,着重解决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的保障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它主要依据在经济适用住房中政府的各种投入(如: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税费减免等)和购房人的购房款投入所占的不同比例,并考虑周边普通商品住房的房价,设定政府(住房保障机构)和购房人不同比例的产权份额,并由双方在购房时通过合同事先约定。在购房人自住时,住房保障机构让渡名下份额的“使用权”,使购房人享有完整的房屋“使用权”,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相应的,购房人5年内不得转让房屋,5年后按规定上市转让的,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共有产权人有优先回购权,并规定购房人和保障机构按各自的产权份额分配上市转让收入。

  观察人士指出,“共有产权”的运作机制,有效压缩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获利的空间,防止社会公共资源流失,符合社会主义市场规律,有利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持续发展。

  据庞元介绍,“共有产权”具有上海的特色,它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权与产权进行分离,解决了使用的保障性与公平性;而在实行过程中,则按照先紧后松、逐步放宽的原则。比如在徐汇与闵行进行试点时,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申请准入标准为人均月收入2300元以下,今年第一批经适房申请受理时又放宽至人均月收入2900元,目前,上海13个区的申请受理工作已顺利完成。经统计,全市累计接待市民政策咨询约11万人次,正式受理约3.3万户家庭。申请家庭户数较多的为杨浦、普陀、闸北和虹口等区。

  不仅如此,“共有产权”房是具有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性住房。庞元说,随着准入标准放宽,上海本市大龄结婚户将逐步成为经适房购房的主要对象。
(责任编辑:UN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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