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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心父毒打亲生女 虐童案频发凸显监护制度软肋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6月29日18:46
资料图片:昨天(28日),一段保姆虐待女婴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引起网友谴责。视频记录保姆虐婴镜头:保姆将10个月大的婴儿高高抛起,重重摔在床上,并让孩子啃她脚指头。
    资料图片:昨天(28日),一段保姆虐待女婴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引起网友谴责。视频记录保姆虐婴镜头:保姆将10个月大的婴儿高高抛起,重重摔在床上,并让孩子啃她脚指头。
 

  新华网海口6月29日电(记者 夏冠男)近日,海南儋州一名7岁女童被其亲生父亲虐待毒打导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造成脑积水。事件经过曝光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谴责狠心父亲的同时,也有人认为应该剥夺其父监护人资格。

  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儿童被监护人虐待事件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我国监护制度还不够完善。孩子幼小心灵被摧残,但是监护人并未得到应有惩罚,国家应尽快加强儿童保护立法,完善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

  狠心父毒打亲生女 警方倾向定性为虐待

  2011年6月17日,家住海南儋州国营西联农场前卫队的李新朋到儋州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报案称,其7岁的外孙女文文被其生父董青邦殴打致伤。李新朋说,近期文文常跑到他家诉说自己被爸爸殴打。他看到文文全身多处有伤,于是决定报案。“身为父亲,怎么舍得这样打自己的女儿?”李新朋对董青邦的行为既愤怒又不解。

  接到报案后,警方很快展开调查。调查发现,两年前董青邦和患有精神病的妻子离婚后,与另一女子同居并育有一子,之后文文担负起照顾董青邦幼子的任务。董青邦经常以文文没有照顾好弟弟为由打骂她。据董青邦的邻居称,经常可以听到文文被打后的哭喊声,还经常看到文文因不堪忍受而冲出家门。

  文文的外婆关惠珍告诉记者,6月12日晚,董青邦来带出走的文文回家,当时他看到文文后二话不说,当着众邻居的面,用手揪住文文的头发,直接甩了两米多远,文文摔在地板上却不敢哭。

  接到报案后,董青邦被民警带往前进派出所调查,文文也在外公外婆的陪同下到医院进行检查。经医生初步诊断,文文的头部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还出现了脑积水,建议到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

  对于这起案件,警方表示已经基本完成调查取证工作,董青邦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还是虐待,要等法医鉴定结果出来后才能判定。前进派出所副所长黄志雄说,如果定性为虐待,则属于自诉案件,需要文文本人或委托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故意伤害,警方将根据伤害鉴定结果追究董青邦的法律责任。

  黄志雄表示,警方介入调查后,传唤了董青邦,并走访了董青邦的周边邻居,综合各方笔录,初步认定董青邦有多次殴打文文的行为,强迫文文过度劳动,殴打的时间跨度较长,因此倾向定性为虐待。

  虐童案频发凸显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软肋

  文文被生父虐待一案只是近年来虐待儿童案件的一例。近年来,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对亲生儿女实施殴打、辱骂,以致儿童伤残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业内人士认为,虐童案频发凸显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软肋,受害儿童的监护人未能履行应尽义务,甚至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即使不构成犯罪,也会给未成年人的心灵造成创伤。

  据了解,按照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父母虐待子女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虐待罪,其亲属可以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亲属的,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妇联都可以代受害人提起诉讼。

  但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即使剥夺了文文父亲的监护权,文文的生活也得不到质的改变。前进派出所副所长黄志雄告诉记者,考虑到董青邦是文文的监护人,文文的亲生母亲又是精神病患者,文文的抚养最终还是要靠董青邦。黄志雄说,文文的外公外婆年事已高,收入微薄,有没有能力把文文抚养成人也是一个问题。此案的处理要有利于文文今后的抚养和成长,派出所要先委托法医给文文做伤情鉴定,向其外公外婆讲清其中利弊关系,决定是否提出诉讼。

  海南省政协委员、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晖表示,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监护人的职责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监护事务和监护责任规定得较为抽象、不够周全,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为三个软肋:监护人任职资格规定的缺失、监护机构的缺失、监护监督制度的缺失。

  廖晖说,由于立法对监护人任职资格没有具体规定,无法保证监护人的品行和文化水平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和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可以为监护人,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这些机构出于利益也很容易出现推诿现象;而且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没有制定监护监督人的机制,更没有具体的监督标准,在监护过程中,监护人是否进行监护、如何实行监护,监护是否有瑕疵都未被监督。

  监护软肋待弥补 相关立法应加强

  有关专家认为,受儿童是自己的私有财产等陈旧观念的影响,“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是祸害”“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被父母推崇,而忽视了作为监护人对后代身心健康的影响。

  廖晖告诉记者,我国在民法通则中只是笼统规定了监护人必须有监护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的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一个人品行和文化水平等方面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作为监护人,应该及时而清醒地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廖晖说,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等监护机构要真正发挥作用,让公权力介入未成年监护。同时,法律也要明确监护人的责任,完善监护监督制度。要定期要或不定期地对监护人进行检查,在监护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周,致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或可能受到损害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另外,不少相关人士也表示,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我国至今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国家还应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政协副主席史贻云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就曾提出,应增设“虐待儿童罪”。她认为,只要是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不管是其亲生父母还是其他组织或个人,都应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应当制订更具体的法律条文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作者:夏冠男
(责任编辑:U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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