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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孩子游泳时溺水身亡 水库看护存疏忽被判赔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思娅
2011年07月04日04:27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12岁男孩小焦到十三陵水库游泳玩耍时溺死,其家长将十三陵水库管理处告上法院,并索赔72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认定十三陵水库管理处在看护上存在疏忽,市一中院判决其赔偿孩子家人3万余元。

  焦某、杨某夫妇起诉市十三陵水库管理处称,去年8月17日下午,他们12岁的的儿子小焦与另外两个小伙伴一起在十三陵水库西北角处的一个小水池旁玩耍。玩耍中,小焦和另一个孩子一起落入水中,水池的水非常深,小焦没有被救出。

  夫妇俩认为,十三陵水库管理处没有阻止小孩进入水库,特别是在发生事故的水池周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性标志,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没有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发生溺水事故的根本原因。据此,他们索赔经济损失62万余元和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十三陵水库管理处称,他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阻止游人进入库区在例行的百日整治活动中,他们安排人员和设施,加大了巡查的力度,对库区实行网络化管理,“我们设置了10个固定的岗位搭设帐篷,24小时派人值守;此外,还有7个流动岗、3辆巡逻车每天不间断地巡查。从人数上来说,每天要派出57人,劝阻游人在库区内游泳、骑马,重点部位还设置了隔离墩,安装了防护网及警示牌,并播放提醒性广播”。

  此外,十三陵水库管理处还提出,小焦是未成年人,焦某、杨某作为他的父母,也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十三陵水库管理处已在水库周边设置了“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和横幅。作为初一学生,小焦是能够识别上面的文字内容的,但他却没有遵守警告内容,到水坑中玩耍并溺水身亡。作为孩子的父母,焦某、杨某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对小焦监护不力,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十三陵水库管理处方面,虽在水库周边设置岗亭并派人巡逻值班,但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小焦等人到水坑中游泳玩耍,在看护管理上也存在疏忽。

  据此,该院判决十三陵水库管理处赔偿小焦父母经济损失2639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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